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建设与发展,依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创新发展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确保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研究的领先水平。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三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创新发展中心”)聚焦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构建类型教育属性下高职院校立德树人的新路径,紧紧围绕研究、咨询、协作、交流等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工作研究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充分发挥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的“思想库”“信息库”作用。
第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类型教育属性下高职院校协同育人体系构建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创新意识,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根本标准、师德师风建设第一标准,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立德树人工作,深入开展政策、理论、实践研究,推出具有工作指导性和理论前瞻性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在区域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承担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协同育人咨询服务:面向各级教育工作部门和高职院校开展咨询服务,为相关教育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成为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工作领域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六条 搭建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工作领域协作平台:从体制机制完善、项目带动引领、队伍配齐建强、组织条件保障等方面系统设计,推动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育人资源和力量的全面统筹和协同协作,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和思想政治工作专家,促进研究成果向工作层面和教学层面,进而向政策层面转化。
第七条 促进高职院校协同育人领域互动交流:通过举办育人工作论坛、研讨会,召开学术会议,编发协同育人工作简报、成果简报,建立协同育人数据库和专业化信息网络等措施,推动协同育人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成为全国高职院校协同育人领域的学术、工作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创新发展中心由教育部委托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进行建设,在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领导培育建设下,贯彻落实“竞争入选、定期评价、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每4年为一个周期,每2年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和评价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九条 创新发展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发展需要,研究探索契合职业教育特征育人范式,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2.承担教育部委托的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工作任务,以及开展相关自设课题研究。
3.每年至少完成一份协同育人领域的研究报告。
4.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工作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5.建立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工作领域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
6.培养高素质中青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化高水平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十条 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日常工作运行。负责人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牵头实施创新发展中心建设计划,落实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实施高职院校协同育人领域相关研究与工作发展规划。
2.牵头制定创新发展中心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他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4.负责筹集和审批经费。
5.牵头起草并签发创新发展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一条 创新发展中心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工作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创新发展中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论证鉴定工作;监督重大经费支出并提出建议;协调高职院校协同育人领域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活动。
2.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全国或北京地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著名学者或业务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和业务工作者。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人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主任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聘任。
3.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人员组成为1名主任,3名副主任,下设中心办公室。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学研用”一体化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实践,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任制,聘用周期一般为2—4年。创新发展中心人数应不少于1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创新发展中心应凝聚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功底扎实、结构优化合理的工作团队。
第十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国家和区域需要,瞄准高职院校协同育人领域工作前沿问题,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具有工作前瞻性和重大应用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教育工作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十六条 创新发展中心开展项目研究应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重,以扎实深厚的理论研究支撑和带动工作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准、高质量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活动报告,如教育部或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重大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4. 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简报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八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工作和学术交流研讨会成果摘要;
3.重大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摘要;
4.典型工作案例摘要。
成果简报应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九条 创新发展中心应建立完备的工作和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心人员档案、承担项目档案、工作成果档案、会议活动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二十条 创新发展中心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审批,向教育部报告和备案:
1.以中心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会议交流活动;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中心顾问;
3.以中心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中心负责人或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专项拨款、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支持经费及自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工作交流、资料建设、数据库建设、工作队伍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用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每年要对部门建设进行自评自查,评价内容包括: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的发展状况,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学术与实践交流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自评自查结果要向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通报,并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