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北电科)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创新发展中心)规范化管理,保证中心工作文件及时有效归档,根据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创新发展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全国高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数据、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严格按照教育部提出的“三纳入”、“四同步”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设立创新发展中心资料室,充分利用现有的系统设备并配置必要的存档设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集中统一,及时有效。凡需归档的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创新发展中心资料室移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据为己有。
第五条 归档的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保留复印件(需加盖创新发展中心公章)。
第六条 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十大类:
(一)申报工作相关材料
(二)基本制度、章程等
(三)人员档案
(四)承担项目档案
(五)工作成果档案
(六)会议活动档案
(七)经费使用档案
(八)工作报告档案
(九)交流学习档案
(十)检查评价档案
第七条 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归档。部门需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八条归档要求
(一) 按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度(简称部门立卷)。立卷人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符合便于利用的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统一移交档案室。
(二) 归档的文件材料同一类的应格式一致、书写装订工整、字迹图橡清晰,符合规范的要求。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禁用复写。
第九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室按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室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摘录和统一复制。
(二) 凡利用档案,均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或《借阅档案登记表》。
(三) 档案原则上不可外借出室,特殊情况要经创新发展中心领导批准。对借出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履行批准手续,创新发展中心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批准人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