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野外台站临时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全面提升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野外台站临时党支部组织机构、基本任务、工作制度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吉县黄土高原森林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宁夏盐池毛乌素沙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重庆缙云山三峡库区森林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云南建水荒漠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等野外台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野外台站临时党支部隶属于水土保持学院党委。
第五条野外台站有正式党员3人(含)以上,即可成立野外台站临时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党小组。
第六条临时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1人,可兼任。党支部委员由学院党委指定。党支部书记由野外台站站长、副站长或者野外台站具体负责的党员教师担任。
第七条野外台站临时党支部是临时组织机构,主要在实(试)验季开展工作,野外台站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
第九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负责将入党积极分子在野外台站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其所属党支部介绍。
第十二条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学习教育制度。临时党支部要在野外台站建立党员活动室,制定相应的学习实践计划,每月组织党员开展一次理论学习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四条登记入册制度。临时党支部每年实(试)验季要建立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上交学院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鉴定制度。临时党支部应在每年实(试)验季结束后对本支部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鉴定,并填写《党员鉴定表》《入党积极分子鉴定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鉴定意见必须经临时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临时党支部出具的鉴定材料,作为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评优等工作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制度。临时党支部组成人员可以作为所属野外台站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联系人,并要求其每月至少应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一次。
第十七条评优表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评选野外台站先进临时党支部、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领导和保障
第十八条学院师生党员在野外台站学习工作期间,接受野外台站临时党支部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下拨一定经费,支持临时党支部独立开展党内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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