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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长安大学)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3-07-21 11:23:04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长安大学)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

(经专家指导委员会2020122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长安大学)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长安大学聘请,指导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长安大学)(以下简称创新发展中心)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指导机构,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二条专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对照《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等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指导创新发展中心产出一批一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为全面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整个高校人才培养体系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委会由长安大学统一聘任,就创新发展中心理论研究、实践创新、决策咨询、工作示范和经验推广等工作进行指导。

(一)制订和修改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创新发展中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论证鉴定工作。

(四)重大经费支出提出建议并监督

(五)协调高校思政工作领域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由5名以上且为单数的委员组成。专委会委员应全国或本地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著名学者或业务专家,由长安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委员任职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对高校统战工作、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与国家安全工作、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工作等有专门研究。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专委会工作的时间。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第五条专委会委员由创新发展中心根据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工作要求和中心建设需要提名人选,提交长安大学党委常委会审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长安大学人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委会成员选举产生。专委会设立秘书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请,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创新发展中心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专委会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创新发展中心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创新发展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专委会委员身份从事与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专委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专委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专委会成员分类指导创新发展中心建设。

(五)创新发展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条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专委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专委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由长安大学颁发聘书。专委会应定期开展活动,活动经费从创新发展中心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商讨、审议相关事项。

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专委会工作制度、工作规划,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需要由专委会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专委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员在一个任期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累计3次,即认为自行放弃委员资格,由长安大学予以解聘,并另聘他人。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长安大学应根据专委会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增补或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主要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从不参与专委会活动和相关会议。

3.因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专委会聘期届满止。

第十七条 创新发展中心为专委会委员日常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相关支持。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长安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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