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发了校党委书记王清义教授的署名文章,题为《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人民网、光明网等主流媒体纷纷予以转载。文章详细介绍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内容,对治理校园欺凌法治化的途径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独特见解。文章理论联系实际,对于治理校园欺凌行为以及校园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转载如下。
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党委书记 王清义)
在校园欺凌事件日益受到社会各方关注的时候,最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4月—7月,主要是各校开展治理;第二阶段为9月—12月,主要是开展专项督查。
《通知》部署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上级部门的督导责任,要求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作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二是加强专题教育,从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等方面开展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这些举措都比较有针对性。三是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四是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五是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可以说,在当前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且不少事件性质较为恶劣的情况下,这些专项治理的措施只要认真落实,肯定能起到较好的作用。但校园欺凌事件有些因其恶劣程度已经超出了政策治理的范围,涉及违法犯罪,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对涉及犯罪的,需要刑法来划定底线,而不能简单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一味开脱。开脱的结果,会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突破底线,不能起到既治标又治本的作用。道理很简单,恶性事件往往传播很快,如果处理得畸轻畸重,都会影响后续模仿者的行为。只有坚持法律罪罚相等、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从根本上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澄清方向。因此,在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上,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涉及犯罪的欺凌事件处置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既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又坚决不突破法律底线,以维护好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
在校园中建设法治文化,培育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文化的浸润,是成风化俗的关键。只有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文化的大环境下,学生才会耳濡目染,自幼养成遵法守法的习惯,也只有教育部门精心设计针对不同阶段学生接受能力的通俗易懂的法治教材,不断更新、跟踪教育,才能让学生确立法治概念,明白做人做事的底线。学校还应明白向学生提醒,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甚至犯罪,这些行为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尤其要让学生区分清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搞清违纪最终发展成违法的风险。
用法治思维打破传统的人情思维惯性,形成依法处置即是大爱的共识。不可否认,调解、教育、感化、挽救,这些人性化的手段对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些手段对校园欺凌并未起到根治的作用,某些情况下,反而形成了误导。很多时候,这类事件的处置都是在家长之间达成的,很多已触及法律甚至犯罪的事件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欺凌者未受到实质性的惩处,更没有重视违法犯罪的后果,有违法律公平正义原则。这种以情代法的处置方式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忽视了通过刑法处置来伸张正义的问题,而且人为地降低了违法成本,导致类似事件的恶性循环,直至引发更恶劣的犯罪后果。因此,务必树立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处置学生违法事件。要让每一个学生和当事者清楚,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严管就是大爱,否则会积重难返,最终害了学生。
完善立法,让立法更周全更精细,同时强化执法刚性。从公众认同角度看,手段恶劣、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进入司法程序很难让公众认同,对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受害者伤害更大。为此,必须制定更科学精细的法律制度。可考虑在接下来的刑法修正中,适当增加必要的保护人身安全的罪名,加强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以使处罚严重涉嫌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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