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功举办“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背景是:“我国公司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此次公司法改革不能再满足于以往的‘小修小补’,而是必须深层次、全方位展开。《公司法》的体系调整和制度完善必须尊重本国情、契合实践需求、适应未来趋势,以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治,保障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单位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兰州大学等单位, 线下与会者70余人,同时线上直播。
法学院李青武教授参加“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股东诉讼、组织变更”研讨环节的与谈,发表两个方面的见解:
1.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公司法方面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1)排斥民法思维。例如关于认缴出资期限的效力问题,民法的民事责任财产理论可以解决该问题,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来源,公司资本是公司责任财产构成,其首要功能是保护债权人利益。认缴资本制仅是为了降低股东出资成本,股东由此而享有的利益,不得优先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认缴出资期限利益仅约束股东之间,不能对抗债权人利益保护。(2)商法思维谦恭。例如股东有限责任是否必须以公司是独立法人为前提?针对商法领域当中的问题,学界习惯于理论推演与证成,忽视了商法解决问题的实用性特质,商法史已经证明为了推行更高位阶理念,商法可以突破理论窠臼与惯常思维,做出相应的规定,正如公司法创立有限责任规范,打破无限责任的固有观念,也正如保险法不可争辩条款规范有限放逐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3)汉语言思维逻辑不畅。为公司法(含其他法)立法、修法、解释的某些建言献策者,已不习惯于用汉语言思维、表达,导致公司法(含其他法)规范体系逻辑不协调,例如关于交易相对人“善意”的认定规则等等。
2.关于《公司法》修订应考量的社会心理基础。开幕式上法学所所长陈甦教授指出公司法修订要寻找公司法规范的普遍性、先进性和特殊性;商法学会会长赵旭东教授阐明公司法修订要考虑中国传统文化,结合本单元研讨内容,李青武认为《公司法》修订要考虑中国当下的社会心理基础。现行公司法规范运行不畅,一方面是因为现行法规范形式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是因为其运行的社会基础,尤其是社会心理基础不充分具备。就社会心理基础而言:(1)国有控股类公司不能充分理解、接受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分权与制衡,在配套制度设计方面与该理念掣肘。对于这类公司而言,防止国有资产被巨额侵吞、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更为迫切,纪检监察机构在大国企反腐方面的成绩证明了该判断的正确性。(2)对于民营公司而言,投资人不认为公司是“人”,而视公司为物、财产、交易对象。股东既是公司投资人,又是管理者、劳动者,公司治理意识缺失,投资分红意识不明确,从公司中拿工资(或年薪)是其获取投资报酬的主要途径。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债权人保护更为迫切。
综上观之,《公司法》修改应考量当下乃至未来30年的社会心理基础,修法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突破:(1)非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自由退出公司的规范设计。(2)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路径是加强违法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民事赔偿责任规范。(3)加强公司法民事赔偿责任规范的刚性,防范前述责任主体通过责任险规避上述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可以借鉴德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额中百分之三十由其个人承担,不得通过责任险分散。但为了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责任险公司应先在保险金额内向债权人承担保险责任,然后就该30%责任额向责任主体(被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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