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家风建设条款的传承与发展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也是党员行为之规范,党的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2023年12月,党中央以二十大新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条例》注重纪律惩治和纪律规范的双重功能,强调“严的基调”,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家风是家族代代相传沿袭下来的为人处世的风气、风格、风尚,是相对稳定的家庭传统、规范和习俗。优良家风彰显着家庭的道德品质、价值准则与行为规范,具有重要的家庭调节与社会教化功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围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将优良家风写进党内法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全面推进优良家风制度建设,用优良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和社风。
《条例》中家风建设条款的规范溯源
中共中央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这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首次将优良家风写入党的重要法规中。此后,在中共中央2016年颁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分别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做出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2018年第二次修订的《条例》总结近年来家风建设的制度经验,新增家风建设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家风建设,管好教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将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行为规定为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齐家、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纪律要求,这是《条例》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与针对性的重要体现,在党的纪律建设领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化了党对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规律性认识。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建设成为党规党纪,彰显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表明了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纪律建设理念,深刻反映了党坚持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和担当,为在全党推进优良家风制度建设提供了道德基础与纪律保障。
《条例》对家风建设规范的传承创新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从2015年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到2016年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到2018年的《条例》到2019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再到2023年的《条例》,优良家风建设已成为多部党内重要法规的规范内容,家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不仅实现了中华传统美德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承继,也完成了党中央在全党范围内推动优良家风制度建设的规范传承。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家风建设为党员领导干部提供廉洁齐家的行为准则,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具有纪律建设源头治理的意义。家风虽属道德与文化范畴,但在很大程度上能约束行为,涵养品德,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向上向善,厚植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与法治有异曲同工之效,具有教育、引导、约束、监督等规范作用,在涵养清朗党风政风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优良家风可以引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动筑牢防腐拒变的“防火墙”,不良家风则是导致其走向贪腐堕落的“催化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很多腐败带有“家族式腐败”特征,其祸因“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把家风建设摆在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位置,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将家风建设写进《条例》,不仅体现了党对于家庭领域中伦理道德规则的重视,也是我们党坚定不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一种制度创新。第三次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作了重申和强调,并在第一百零六条新增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要继续管好教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规定,释放各项纪律继续从严、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体现,既是将家风建设作为纪律建设的制度传承与时代回应,也是对党的二十大要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制度落实与规范保障,对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具有重要的法治效应。
《条例》中家风建设条款的规范意涵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的家风建设条款约束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全体党员,这是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更高标准与更严要求,是以严明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促进优良家风制度建设,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关系党风政风”。家风建设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党员领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是关乎党风清廉、社会健康、国家兴衰的家事与国事。家风正则党风淳,党风淳则政风清,政风清则社风净,社风净则家国兴。
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家风建设系党的纪律中的生活纪律,作用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重在管好配偶、教好子女及其配偶,教育和约束他们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遵守家庭伦理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对应的是严重违反家庭家教家风生活纪律的行为,一般是指此类行为次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程度深、性质恶、后果重等情形,严重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或廉政建设要求。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具体执纪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行为主体、行为动机、行为态度、行为方式、行为结果、行为影响等诸因素,严格审慎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条例》中家风建设条款的执纪适用
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廉洁与齐家犹如一笔两面,彼此成就、互为因果,这意味着党员领导干部因为不重视家风建设而造成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可能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构成竞合,反之亦然,因此,需要厘清具体执纪过程中家风建设条款与《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家风关联条款的规范适用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意在廉洁齐家,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往往也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谋求私利,例如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条例》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等,此类行为本质上也系“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因为《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对上述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较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为严厉,属于更为具体的“特别党规”,执纪人员在具体执纪工作中应优先适用,只有《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没有规定的,才能适用《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家风建设条款予以处分,这样的规范适用思路符合《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原则,也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纪律处分理念。
《条例》中家风建设条款的时代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新增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纪律处分,在家风建设意义上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管好教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旨在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应继续遵守纪律要求,不能因为离职或者退(离)休而降低廉洁自律标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条例》第四条)。
在体系意义上,《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家风建设条款构成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兜底条款,两类条款相互配合,织紧织密廉洁纪律与生活纪律的法网,是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廉洁纪律与生活纪律建设、细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中家风建设规定的制度性举措,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与制度创新,为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律保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