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线上研讨会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主持,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刘洪铭主管致欢迎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研究院院长、国际经贸学院崔凡教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勇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盛建明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韩逸畴副教授和李娜副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王云鹏副教授、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研究员段茂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王克副教授出席会议并依次发言。
韩老师的发言主要围绕CBAM与WTO机制的相容性问题展开。在现今欧洲经济衰退、疫情肆虐、关键领域竞争加剧的大环境下,法、德等国对CBAM寄望颇高。欧盟征收额外碳关税,一方面可以解决碳泄漏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竞争力问题。最重要的是,欧洲逐渐从理想主义走向了现实主义,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CBAM最主要还是符合了欧洲对于经济的发展需要。但俄罗斯已就欧盟这一机制提出异议,认为其违反WTO规则,并称欧盟是在利用这项气候议程设置新的贸易壁垒。
韩老师在分析CBAM可能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时,介绍了学术界当前的争议较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CBAM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多数学者认为CBAM违反非歧视原则,少部分学者则认为讨论相似产品应该基于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况。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CBAM是否违反GATT第20条(b)款和(g)款。肯定说认为,(b)款要求措施应符合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必须的”两个要求,控制气候变化与碳排放毋庸置疑符合保护全人类的生命健康的共同利益;(g)款要求措施应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以及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共同实施,如果CBAM措施可以确保欧盟内外碳税均按欧盟法律同等实施,那仍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符合(g)款例外原则。否定说则认为,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案例和实践,(b)款中“必须的”应解释为在相应情况下产生最小的贸易限制效果,而CBAM并不符合这一要求。一方面,碳泄露对气候变化影响的严重性在实证角度往往被认为是很有限的;另一方面,碳关税的贸易限制作用是显著的,与欧盟现行的鼓励减排措施相比,征收关税显然不符合最小的贸易限制效果。
最后,韩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WTO框架下,围绕环境相关政策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条约曾发生过多次诉讼,这些历史判例的结论显示,相关环境规则必须符合两个原则,才能被认为具备WTO体制下的正当性:一是该措施不可以属于非正当歧视,二是该措施不可以变相限制贸易。具体正当性的判断取决于特定案例。从表面上看,CBAM旨在促进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但其与增强本国碳密集产业竞争力也密不可分。此次欧盟出台CBAM的时机,更使其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CBAM是否就是适合且有效地促进全球减排目标实现的手段也非常值得质疑。所以,是否符合WTO规则要求,最终还是要取决于CBAM的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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