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吉林大学)建设与发展,依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能任务
第二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吉林大学)(以下简称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聚焦教育部关于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构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的“四位一体”工作格局,以提升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路径,不断提升工作研究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充分发挥推动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创新发展的“思想库”、“信息库”作用。
第三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究,推出具有工作指导性和理论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在区域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咨询服务,为相关教育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成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领域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搭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协作平台,成为国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与研究的专门力量培养基地;促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互动交流,成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领域的学术、工作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三、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接受教育部统一指导和管理,在吉林大学具体领导下培育建设,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价、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每4年为一个周期,每2年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和评价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五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思政创新发展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安排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为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经费。
4.组织和支持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的重要活动。
5.组织思政创新发展中心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并承担研究项目的信誉保证。
6.对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定期向教育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思政创新发展中心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同时成立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应承担以下职能任务:
1.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开展心理育人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2.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工作研究项目,以及开展相关自设课题研究。
3.每年至少完成一份心理育人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
4.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工作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5.建立高校心理育人相关领域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
6.培养高素质中青年高校心理育人工作骨干、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化高水平心理育人工作者。
第七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由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牵头实施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计划,落实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实施相关研究与工作发展规划。
2.牵头制定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他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4.负责筹集和审批经费。
5.牵头起草并签发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八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工作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论证鉴定工作;对重大经费支出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高校心理育人相关领域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活动。
2.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为9人。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全国或本地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著名学者或业务专家;专家指导委员会要吸收中青年学者和业务工作者。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承建单位人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由吉林大学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教育部备案。
3.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人员组成为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设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设在吉林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任制。中心负责人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般为2—4年。
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条件保障计划,为思政创新发展中心提供办公和日常开展研究用的场所,保证正常工作的办公设施设备,并定期更新,提供足够的心理育人相关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国家和区域需要,瞄准高校心理育人工作前沿问题,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具有工作前瞻性和重大应用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三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高校心理育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教育工作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十四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开展项目研究,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重,以扎实深厚的理论研究支撑和带动工作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准、高质量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工作活动报告,如教育部或吉林大学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它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简报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六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工作和学术交流研讨会成果摘要;
3.重大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摘要;
4.典型工作案例摘要。
成果简报应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七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立完备的工作和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心人员档案、承担项目档案、工作成果档案、会议活动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十八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吉林大学审批,向教育部报告和备案:
1.以中心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会议交流活动;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中心顾问;
3.以中心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它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中心负责人或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发生变动;
5.其它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十九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专项拨款和吉林大学专项经费。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制定并实施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用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吉林大学每年检查一次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情况,并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每年都要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和次年工作要点,并配合学校迎接教育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向吉林大学通报检查评价结果后,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需召开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制定下一期建设规划,签订下一期建设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具体执行。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