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吉林大学)(以下简称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规范化管理,保证中心工作文件及时有效归档,根据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全国高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数据、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严格按照教育部提出的“三纳入”“四同步”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设立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档案室,充分利用现有的系统设备并配置必要的存档设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集中统一,及时有效。凡须归档的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档案室移交,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据为己有。
第五条 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十大类:
(一)申报工作相关材料
(二)基本制度、章程等
(三)人员档案
(四)承担项目档案
(五)工作成果档案
(六)会议活动档案
(七)经费使用档案
(八)工作报告档案
(九)交流学习档案
(十)检查评价档案
第六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履行档案查阅登记手续,借后要保证档案完好无损,并在查阅后及时归还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档案室。
第七条 档案管理要依法、依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行为;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
(四)出卖档案的行为;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截留档案或把档案据为己有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思政创新发展中心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