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呈现出多以熟人作案,多为未成年女性,低龄化的特征。最近韩国N号房、鲍某某性侵养女等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也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今天我们就从法学的角度,来聊一聊关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有关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1.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状态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抵抗能力较差。
2.我国未成年性教育缺失,导致很多孩子不懂、不会保护自己。
3.利用特殊身份或地位如教师、监护人作案,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4.法律上对于性同意年龄的设定过低(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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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了什么?
有关强奸幼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等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包括强奸多人、公众场所强奸、二人以上轮奸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关利用特殊身份或地位之便:2013年最高法等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指出: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了负有特殊职责的范围: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
有关性同意年龄: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对于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难以构成强奸罪,必须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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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做些什么?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在其发表的b站视频“利用特定地位性侵案件的认定”一期中认为:我国14岁的性同意年龄太低,有必要提到18岁。(美国各州立法设为16岁~18岁,法国规定为15岁,英国规定为16岁,加拿大规定为16岁,德国为14岁。)罗翔老师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文针对此问题提出建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即“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的相关规定。
除了制度上的改变,或许我们也需要从身边着手。
父母和学校要加强未成年的性教育,帮助未成年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打压未成年对性和人体生理构造的好奇心,结合绘本或讨论电影情节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性观念,用直白的语言教会未成年防范性侵。
在性侵案件一旦发生尽快报警,保留证据。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身份信息的文书不得对外公开,法院也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还应去医院做进一步处理,必要时可服用HIV阻断剂。
同时,要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不因此责备孩子,给予耐心和倾听。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暖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性侵给未成年造成的伤害。
如果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但在年满18周岁后仍然可以“秋后算账”。
性侵害发生后的每一次沉默,都是对犯罪的纵容。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的面对它才是正确的选择。
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让这些“天使”远离伤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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