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保修期内如果不在4S店保养,车辆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绝车辆保修”,“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日常生活中,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尽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写进民法典,宣示了向霸王条款说不。
一、典型案例
2018年8月14日,小周与某贷款公司在线签订一份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期限24个月,执行贷款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为13.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小周已还第1至23期的贷款本息共18.1万元。在偿还第24期本息时,小周发现涉案合同是事先拟定并可重复适用的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某贷款公司并未与其协商修改条款,而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计算方式是以初始贷款本金作为基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不符合等额本息的通常计算方式,导致其多还款。小周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贷款公司退回多收利息10197元。请问小周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二、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的有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条文: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三、案件解读
本案中,涉案贷款合同明示的贷款年化利率是13.1%,同时格式条款规定每期还款利息以初始贷款本金来计算,此规定改变了等额本息每期利息应按期初剩余本金计算的通常计算方式,年化利率近23.4%,导致实际贷款利率严重高于合同明示贷款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民法典》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了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贷款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关于利率、还款方式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某贷款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采用合理方式向小周提示或者说明实际利率、还款方式,应当认为双方就该格式条款未达成合意,某贷款公司无权据此收取利息。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表面较低的利率吸引借款人在线进行贷款,但合同中以改变本金计算金额的方式调整了通用的利率计算方式,进而改变了实际利率标准。同时,用于贷款的电子合同,条款数量接近百条,仅通过小小的手机屏幕是很难完整了解合同内容。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难以通过短时阅读合同发现或识别出计算方式的差别造成实际贷款成本的提高。
吸引客户固然重要,但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严格遵照执行,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发展更为重要。在线贷款,同样需要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真实意愿,对于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比如借贷的数量、利率、还款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均应按照诚信原则,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让格式条款更容易被获取、被识别,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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