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辽宁财贸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的培育建设,加强对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工作指导和管理,按照《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成立辽宁财贸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
第二条 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发挥指导、规划、咨询、研判、督查、评估、协调等作用的专家组织。为使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更好地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辽宁财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成立办公室,负责处理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召集专家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专委会设秘书1人,负责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委员应是全国或本地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著名学者或业务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和业务工作者。
第六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主任经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辽宁财贸学院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委会委员须经思政创新发展中心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由辽宁财贸学院聘任,委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利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专委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担任委员职务。增补委员经思政创新发展中心领导小组和专委会审议批准,由辽宁财贸学院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工作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论证鉴定工作;
(四)对重大经费支出提出建议并监督;
(五)协调高校思政工作领域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活动;
(六)受教育部委托,开展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成员包括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有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专委会会议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 2/3 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专委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委会会议设一定数量的旁听席位,必要时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形成专委会会议纪要,并以工作简报形式报告教育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辽宁财贸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领导小组授权创新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