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支部党建、思政与管理研究工作科学化水平,提升党建、思政与管理研究成果在指导实践工作中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升支部同志们的专业化素养,机关党委第五支部在样板支部建设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组织实施党建、思政与管理类研究项目,奖励优秀研究成果。为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研究项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党建、思政与管理相关领域研究,并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制度,为改进和提升支部建设、教师思政与人事人才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第三条
党建研究项目工作由机关党委第五支部支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支委会根据教育部、上海市和市教卫党委、学校党委与机关党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支部及所在业务部门工作的重点、难点及面临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于每学期初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建设周期为1年。
第五条
各党小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每人每年最多申请1个项目,或者参与2个项目。经支委会审核通过后,报机关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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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研究项目主要申报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对象一般为本支部内从事党务及管理工作人员;
2.工作上有一定的业绩,理论基础扎实,具备从事理论研究的能力。
第七条
支委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将予以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3000元/项。立项后下拨项目总经费的50%作为启动资金,其余50%待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下拨。
第三章 项目结项及成果转换
第八条
支委会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前组织结项验收。项目组要填写《结项报告》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做好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研究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支部将适时组织召开交流会,研讨交流党建、思政与管理研究工作经验,促进党建、思政与管理研究成果在指导、服务、提升实际工作水平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广党建、思政与管理研究成果在党建管理实务工作中的启发和借鉴价值,鼓励支持优秀成果申报学校党建育人基金研究项目。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研究项目申请人、参与人伪造申请材料的,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予以撤销并追回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此类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通过:
1.未完成项目申报书中规定任务的。
2.擅自修改项目名称和申报书中的目标、内容、计划的。
3.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未通过验收的研究项目,准予在一年内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予以终止项目处理,并视实际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此类项目。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支委会可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项目研究成果的。
4.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项目被撤销的,视实际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此类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经费参照学校党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第五支部支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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