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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思政工作创新发展中心 (武汉东湖学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23-04-04 10:4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教思政司函〔202110)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武汉东湖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武汉东湖学院)(以下简称思创中心)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教育工作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三条 围绕三个主题(党建质量创优、思想政治工作创新、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创建,简称三创),聚焦党建引领与思政工作创新等相关九个研究方向,获得一批一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检验真理,实事求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助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章  科研组织

第四条 成立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专家指导委员会和若干个工作组,组建学术队伍,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民办高校党的建设质量创优、思想政治工作创新、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创建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重点开展项目研究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重,以扎实深厚的理论研究支撑带动工作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准、高质量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

第五条 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在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制定项目指南,聚集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相关人才,科学配置资源,设立专项经费,保障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

第六条 依据确立的研究方向在全国选拔学术带头人,培养高素质中青年高校思政育人工作骨干、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化高水平思政育人工作者。学术带头人要引领学科发展,追踪学科前沿,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能组织带领高水平科研团队,提出任务指南,并能率领科研团队进行项目申报和高水平论文的发表等。

第七条 所属的科研团队,根据项目指南,提交项目申报书,由思创中心组织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确立科研任务,提出目标要求,进行相关指导。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与部分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和有关管理办法,在党建质量创优、思想政治工作创新、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创建等项目方面进行联合攻关、学术交流、成果转化。

第九条 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科学规范地分配项目任务,在目标任务的牵引下,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团队考核制、项目负责制及结果奖惩制。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立项程序和科研评价体系,所有项目的确立应紧扣区域需求,力争创新引领,重在应用服务。思创中心每年上半年发布研究项目通知,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武汉东湖学院)专项研究课题申报书》,思创中心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组织校内评审专家组进行材料复查,通过复查的申请材料由思创中心邀请校外专家匿名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思创中心发文立项。

 第十一条 对已确立的科研项目按照“透明公开、阶段考评、经费跟进、资料归档”的原则进行管理。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思创中心核准后可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并追回已使用的项目经费:

(一)有违反师德师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核实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延长期满仍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四)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思创中心提交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思创中心收到结题材料后应组织专家开展结题评审。根据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结题要求,符合结题成果要求的,准予结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结题,同时依据项目完成情况按比例追回已使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思创中心多方平台优势,以科研项目为纽带,以资源的集约、团队的凝聚为载体,打破传统分散式的科研组织模式,实现项目团队间、合作高校间人才和资源的有机融合,保障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通过高效的科研组织和协同创新的管理方式,促进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培植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建立有效的成果转化机制,为完成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综合应用型复合人才的目标服务。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思创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专著、软件、数据库、奖励等知识产品)归思创中心和合作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五条 学术带头人所带领的科研团队取得的成果原则上以思创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科研成员在学术带头人指导下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取得的成果或获批的项目可视同为学术带头人取得的成就和完成的任务。

第十六条 成果按照“谁投入、谁研制、谁开发、谁拥有、谁使用”的原则,进行成果转化,并可利用该成果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人才支撑计划及各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成果进行科技转让或对外合作开发时,需征得协同单位及成果拥有者同意,方能签署正式协议并约定权益分配。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结题验收或科研成果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者从该课题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按照立项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结题、验收、鉴定、登记。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由思创中心办公室负责。结题前原则上要求有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对于尚未正式发表论文的项目组,须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并由思创中心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鉴定、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实行统一管理。思创中心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的年度登记、审核、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成果资料交武汉东湖学院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所产生的成果,按各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武汉东湖学院相关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武汉东湖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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