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500多部,推出司法体制改革举措100多项……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按下快进键,法治中国成为响彻神州大地的嘹亮号角。
朗朗乾坤存正气,法治中国再出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顶层设计,从制度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五大体系”,不断提升法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宪法为本。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颁布实施的,即“八二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或违反宪法。在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上,这次全会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使一切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都依法得到撤销和纠正,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立法为先。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现在,我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着重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努力使我们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同时,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拓展,不断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尤其是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使立法适应国家各方面发展的需求。
实施为公。汉代《说文解字》这样解释“法”:“平之如,从水。”意思是不偏不倚谓之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贯穿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规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人民心田。
监督为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部门,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才能依法独立进行公正裁决。近年来,各地普遍建立的防止干预公正司法的一系列制度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和影响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使“托关系”“打招呼”等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也必须增强法治观念,特别是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杜绝“让别人守法,自己走后门,搞不正之风”的特权思想,自觉接受监督。
公元前1776年,人类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铭刻在石柱上这样的文字:“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3000多年过去了,这部法律的条文已在历史的演进中失去效力,但其中透射出的一些法治精神至今仍受人敬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承载着亿万人民对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在法治强国之路上不断谱写新篇章。
(摘自《中国制度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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