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解

2025-10-13 15:28:12 张福旺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大特点便是注重调解。要对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民事调解实践的亮点进行历史的解读,首先还是需要回归历史的本身,探究其内在特质,也就是它的特性或本质到底是什么。

一、明确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

调判结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调解和就地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操作技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范本,其中调解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民内部的讼争”,即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审判方面,马锡五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基于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这一指导思想,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证据和口供都要经过核实,反对主观臆断、偏听偏信。马锡五认为践行群众路线的同时,也要意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上的专门家,对法律技术不熟悉,因此在审判中不可无条件地采用群众意见,而是必须以政策法令为依据,看证据是否客观真实。马锡五本着兼听则明的精神,搜集一切有关人证、物证并审慎分析、公正处理,避免犯主观主义的错误。调解方面,马锡五调解在边区得到了普遍的开展。一方面“让人民懂得了道理”,在调解中促进了法制宣传,另一方面发扬调解结案方式可以让讼争减少,让当事人重修旧好,促进团结。马锡五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民事案件审理中积累的经验可为今日的民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提供相应借鉴。今日民事案件的审理,也要注意审判与调解的有机结合。在审判方面,应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司法程序。事实上,马锡五对于司法公正的认识也经历了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早期的马锡五强调实体公正,判决要求“合情合理”,后期则强调实体与程序结合,要求正确、合法和及时,注重个案的公正。虽然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调解、撤诉率高,但审判程序仍不可有所懈怠。在调解方面,吸收广大群众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之中,有利于调解协议达成、案结事了、执行顺利。调解是我国传统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可在弘扬传统文化的同时,提升人民的守法意识

“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明确审判与调解的关系,建立便民、司法为民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工作方法,开创了边区革命调解与司法工作新气象。

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谢觉哉曾明确地说:“法源在人民。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马锡五同志深入群众,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在坚决执行政策法令的原则下,兼顾民间善良风俗习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情合理地调解;诉讼手续是从便民目的出发,简单、明了、易行;审判方法采取平易近人的交流座谈式,而不是封建官衙官威森严的老爷坐堂问案的样子,有效的解决民众纠纷。这一方式正是延安时期边区政府探索人民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群众为基础,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1944年3月1日《解放日报》刊登了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报道,称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报道总结了马锡五审判的特点:第一,深入调查,不轻信呈状,抓住案件关键,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第二,坚持原则,在审判案件中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合理调解的同时也照顾边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最大化维护其基本利益,体现了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审判理念。第三,诉讼程序简单,手续轻便。马锡五审判采用座谈的方式,而非在法庭坐堂,办案不敷衍、不拖延,无论何时、无论何地群众都可以要求审理案件。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这就是马锡五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原因。1946年1月17日王子宜在《解放日报》总结马锡五审判有三项原则,即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经过群众解决问题。马锡五审判过程贯穿着民主精神,案件的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与,在群众当中还原案情,力求审理做到全面公正。案件经过群众斟酌分析,多数人觉得既公平又合理,符合法律原则又近人情习惯,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这种审判方式,是最民主的方式。而调解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拘形式”的试验区。由上可知,马锡五审判方式始终坚持和贯彻着党的群众路线,秉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推动着调解与审判工作的开展,凝聚了全党的智慧。

三、吸收群众智慧与力量

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群众路线、司法民主等理念在边区的广泛宣传,人民司法理念逐渐确立,调解制度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一审判方式代表了新型人民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实践,深入基层化解民众纠纷,吸收群众的智慧与力量,使得人民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发挥作用的根源所在。

马锡五审判方式改变了我国历来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使司法工作者主动深入基层,实行就地审判,调判结合,有效的当时司法工作的展开。之所以当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解率高,做到调解结果让双方满意并自愿服从,是因为马锡五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让人民参与司法,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他在审判案件时,亲自到纠纷发生的地方,弄清案件的原由后,将其中的是非曲折摆在群众面前,召集群众大会评理,在此基础上动员当地的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服说理,能够调解的交由群众自己调解,需要经过审判解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商讨一致后,定出双方满意的审判结果。马锡五认为“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他坚持政府和人民一同断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被人民群众所掌握后,既实现了民主,又能集思广益,依靠群众的智慧,将这些政策法令同具体实践相结合,就能对产生的纠纷提出多元的解决方法。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马锡五并不是无条件、盲目地采纳一切意见和要求,而是在尊重客观事实和当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采用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的纠纷解决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吸收群众的智慧与力量,使得纠纷被有效解决。

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切实的司法实践活动,让审判员走出窑洞、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广泛采纳群众意见,依靠群众讲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便利民众诉讼、换取民众的满意对纠纷的处理结果更容易使纠纷双方心服口服,从而有效的推动了调解工作的发展,成为陕甘宁边区调解工作的一大亮点。

责任编辑: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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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锡五审判方式始终坚持和贯彻着党的群众路线,秉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推动着调解与审判工作的开展,凝聚了全党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