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内涵、问题及对策
王永华
(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云南昆明)
[摘 要]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新时代党中央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作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顶层设计。一些地方党委在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过程中存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 责任履行能力不足、责任清单不科学、责任考评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正确把握党委意识形态 工作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提高党委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意识与能力,构建全方位的党委意识形态 工作主体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考核制度、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党内专项责任监管机 制,使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关键词]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责任清单;追责问责;责任意识
(该文发表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4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意识形态 工作,就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 话,如2013年“8·19讲话”提出“意识形态工作 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党的十九大报 告提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2],2018年 “8·21讲话”提出“压实压紧各级党委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3]等。以此为指导与遵循,党中央先 后颁布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 办法》(中办发[2015])(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 则》(中办发[2016])等文件,各地方、各部门、各 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贯彻 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成了从理念到制度 再到实践的转变。这既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时效性、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保障主流意识形态安 全、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 署,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意识形态工作责 任制的核心内容是各级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 的主体责任,因为主体责任是否履行好,直接决 定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运行质量。针对党 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问题,学术界已经进行 了一些研究,但目前来看还不够深入① 。由此, 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以深 化 党 的 建 设 理 论 特 别 是 意 识 形 态 建 设 理 论 的 研究。
一、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
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推动各 级党委贯彻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首先 必须明晰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科学内 涵。只有真正理解了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 丰富内涵与精神实质,各级党委及领导干部才会 弄清它的责任属性、责任内容、责任结构、责任能 力,才能增强其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动性。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由“党委主体责 任”概念衍变演进而来。“党委主体责任”概念, 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科学总结社会主义革命 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 展的新特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建工 作的新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逐步形成 的。2013年8月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各级党 委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1]。2014年1 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的讲话中从 规范主体职责、提高主体能力、完善主体责任追 究等方面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6年5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的 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 是责任主体……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4]。至此,“党委主体责任”概念 渐趋系统化、规范化,成为近年来使用频率很高 的新词汇。党委主体责任的范围很宽,涉及从严 治党的各个方面,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统 战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深化改革主体责任、意识 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等。何谓意识形态工作主体 责任?这是一个新命题,当前学术界对其尚未明 确定义。《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 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 体责任”。基于上述权威解释,可以对“党委意识 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概念作如下定义:党委对自 身在意识形态工作中所扮演的不同社会角色及 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它是 由责任属性、责任内容、责任结构、责任能力等一 系列相关要素构成的有机责任体系,目的是通过责任的明确、责任的配属、责任的监管、失责的追 究等环节强化各级党委及其成员履行责任的主观 能动性,从而保障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不断深入。
第一,从责任属性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 体责任来自于党章党规,是由各项党内规章赋予 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直接责任、政治责任和 法定责任。直接责任是和间接责任相对应的,各 级党委不仅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领导者,还是 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推动者,而且班子成员必须 为其主管的意识形态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承担责 任。政治责任是指各级党委作为管党治党的政 治主体,意识形态工作是其不可推卸的分内之 事;如果党委在思想上轻视意识形态工作、在行 动上未能履行好主体责任,便是政治上的失职, 应该受到谴责与处分。《实施办法》是中共中央 办公厅依据党章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党委意识形 态工作主体责任的性质、内容、范围、程度、期限 与方式作出的明确的规定。这表明,党委意识形 态工作主体责任也是一种法定责任;党委在意识 形态工作中一旦违反有关规定,就会被追究责 任,受到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从责任内容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 体责任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把好方向、管好导向 的责任,要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在 思想、政治、行动上跟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 是壮 大 主 流 思 想 文 化 的 责 任,要 做 到 “两 个 巩 固”,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三 是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责任,要加强思想理 论教育阵地、新闻舆论阵地、文化传播阵地的建 设和管理。四是打赢网上舆论攻坚战的责任,要 牢牢掌握网络思想舆论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 权,切实维护网上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五是处 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责任,对各种错误思想言 论敢于“亮剑”,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舆论斗争, 并依法依纪对相关人进行严肃处理。六是加强 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的责任,要坚持高标准、 严要求,选优配齐宣传思想文化单位领导班子, 确保意识形态战线队伍坚强有力。
第三,从责任结构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 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其他成员的 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之间分工明确、重心突出、 内容全面。在该责任结构下,虽然党委书记被赋 予了特别重大的责任,但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 在意识形态领域出了问题,并非只有党委书记这 一个责任主体,而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党 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其他成员均不 能置身事外,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从责任能力看,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 体责任的内涵包括各级党委在推进意识形态治 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领导能力。一是把握意识形 态工作规律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正确处理 意识形态工作与中心工作的辩证关系,认识意识 形态发展与利益整合相协同的规律,遵循指导思 想的一元化与思想文化的多样性相统一的规律。 二是思想舆论引导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开 展理想信念教育、进行正面宣传、创新思想政治 工作方法方式。三是驾驭意识形态复杂局面的 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树立问题意识,进行舆情 分析研判和应对,善于开展社会舆论工作。四是 统筹协调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做到培养宽广眼 界、加强战略思维、善于统筹协调,动员社会多方 力量一起来做宣传思想工作。
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落实过程中的障碍
近年来,各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越来越重 视,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肩 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形成了一把手旗 帜鲜明地抓意识形态工作、全党动手抓意识形态 工作的可喜局面。然而,笔者通过调研与梳理纪 检监察网站上各地的巡视情况通报发现,意识形 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目前各级党委普遍 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影响党委意识形态工作 主体责任难以真正落地落实的现实障碍主要有 五个方面。
(一)责任担当意识不强
在意识形态工作中,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 不高,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认 识不深刻,缺乏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是不愿“亮剑”。十八大之前,有些党员干 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能躲避就躲避,因为这会让 个人前途受影响。十八大之后,一些党员干部虽 然感受到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风险性,却仍沿袭过 去的行为模式,也是能躲避则躲避”[5]。有些领 导干部缺乏对意识形态斗争的正确认识,对社会 主义意识形态受到的攻击、危害认识不足,主动 反击意识不强;有的人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 宣传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在“聚精会神抓发 展”口号的掩盖下,放弃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责任;有的人觉得意识形态工作是“务虚”,不能 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时间、人 力、财力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投入远少于在业务 工作中的投入。二是不敢“亮剑”。在意识形态 工作中,一些党委与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不 敢担当,一旦出现工作上的失误,总是推诿责任; 当工作遇到困难与问题时,不敢迎难而上,不敢 理直气壮往前冲。尤其是在面对社会上的歪风 邪气时,不敢坚持斗争、不敢举旗“亮剑”,对本部 门、本系统存在的错误思想倾向搞无原则的一团 和气、不敢批评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党委和 领导干部甚至已经发现一些干部身上存在着错 误思想观点,由于怕得罪人,不敢及时地提醒、发 出警告,眼看着这些干部逐渐滑向反党反社会主 义的深渊[6]。此外,近年来“敌对势力对敢于亮 剑者的攻击出现了集团化、政治化、暴力化等方 面的特征”,采取“政治上扣‘文革’帽子,使之边 缘化”“学术上造谣抄袭,使之污名化”“品德上抹 黑攻击,使之被丑化”“人身上恫吓威胁,使之危 险化”“骚扰单位给其领导施压,使之孤立化”等 手段[5],使不少敢于亮剑者在巨大的压力面前 退却。
(二)责任履行能力不足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硬碰硬、实打实的工 作,既要求领导干部具备直面挑战的斗争勇气和 主动担当意识,还要求他们具备扎实的意识形态 工作能力,主要是思想辨别力、理论创新力、共识 凝聚力、话语支配力等。令人遗憾的是,部分领 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平庸、担当不到位,不 会“亮剑”。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不深不牢,缺乏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导致思想庸俗 化,在复杂的斗争中容易迷失方向;二是对干部 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思想倾向及意识形态领 域出现的新情况了解不深,缺乏意识形态引领和 掌控能力;三是捍卫主流话语权的水平不高,尤 其是新兴传播手段的掌握和运用滞后,亟须增强 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能力;四是沿袭老套的宣传思 想工作方式而未能与时俱进,会议与媒体充斥着 大量“正确的废话”,反倒激起了人民群众对宣传 思想工作的厌恶情绪,意识形态阵地大量丢失。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领导干部如果意识形态工作 水平不高、能力较弱,就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 响。例如,“推墙”一词在网络世界有其特指的含 义,即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 推翻中国现有的体制和制度,实行“颜色革命”。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中央某部委机关报的官方微 博竟然在2015年某日的零点零分发了一条号召 大家“推墙”的微博,某省级党委机关报的官方微 博竟然也在2016年某日的二十二点三十分发布 了相同内容的微博。虽然这两条错误的官方微 博很快就被删除,但经网民截图后,在网上被大 量转发,由此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3]。上面 “推墙”问题的产生,说明少数地方、部门、单位党 委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薄弱,基本的互联网知识 素养尚不具备。习近平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 一关,就过 不 了 长 期 执 政 这 一 关”[7](P421)。这 是因为,广大党员干部如果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能 力不过关,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乃至整个社会主义 意识形态安全就得不到保证。
(三)责任清单不科学
当前,不少地方的党委参照政府权力清单制 度,编制并实施了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清单, 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责 任分解缺乏针对性。主要表现为有些地方党委 在制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时,存在 生搬硬套上级文件的现象,创新意识欠缺,未能 与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制定的责任清单中有些是 抽象的内容。比如,“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 导”等责任内容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是 笼统的也是难以量化的,其本身不宜作为责任清单,只能充当责任清单中的“纲”,在贯彻上级文 件精神时需进一步细化。二是对“四个方面”的 责任分解不清。“分责的理想状态就是无论政府 与外部市场、社会还是内部各部门间,责任都有 清晰的边界。通过清单公示,使政府工作人员明 白自己该管什么与不该管什么,而公众在处理事 务时也能直接找到归责对象”[8]。然而有些地 方党委在编制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清单时,对 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分管领 导的责任和班子成员的责任界定比较模糊,对何 种情况下应由上面“四个主体”中的哪一个来承 担责任,没有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正确区分,导致 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问题时因缺乏科学依据难以 进行准确的责任追究。三是走老套路,习惯“新 瓶装旧酒”[9]。有些地方和部门把往年搞的意 识形态工作任务分解简单地变换名称,就作为主 体责任清单,并连续使用很多年。这些责任清单 大多来源于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报告,简单摘取 报告中的只言片语作为任务,缺乏具体的责任 人、具体的进度安排和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责任考评机制不健全
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对党委及班子成员的履 责考核是一项常规动作,但不少地方因缺乏一套 完善的考评机制,致使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考 评质量大打折扣。一是考核原则缺位。一些地 方和单位在设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时, 屡屡忽视植入考核权力分立与制约、考核公开、 考核公正和考核效率等重要的考核原则。考核 原则的缺位,容易使考核主体在考核工作中忽视 具体情形的特殊性和考核对象的个体特征,刻板 地搬用某些具体的规则,责任考核工作常因此落 空。二是考核机构不力。《实施办法》笼统地规 定责任考核的领导机构是上级党委,而具体的执 行机构与监督机构是如何组成和运作的则缺乏 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有些地方在贯彻《实施 办法》过程中难以细致区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 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给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 性带来影响。三是考核内容笼统。目前一些地 方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只作了空 洞的规定,存在考评指标针对性弱、重点不突出、标准抽象等问题,容易导致考核内容片面化和简 单化,使实际的考核工作难以操作,也成为某些 觉悟不高的领导干部整人的“合法”手段。四是 考核方式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在对党委履责情 况考核时,主要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对被 考核者缺乏深入了解,对常用的“民主测评”“公 开述职”等诸多环节采取敷衍了事的方式,使评 价结果的有效性与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五是 忽视考核结果运用。一些单位在考评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时,没有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任、 追责进行关联,尽管这些单位在意识形态领域出 现了严重问题,但其班子成员的职务并未受到 影响。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
一些地方、部门与单位的党委之所以未能落 实好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除了前面论及的原 因外,没有做到严格追责问责至为关键。一是问 责不严肃。在一些地方,上级党组织对履行意识 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进行问责时缺乏 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上级领导敦促办理的事件 才会追究,从而错失了责任追究的最佳时机。有 的党委存在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明哲保身 思想,对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时缺乏较真碰硬 的勇气,而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大事化小、小 事化无、息事宁人。比如,有的以约谈训诫的方 式代替通报批评处理;有的采取“避难就易”“避 上就下”“避重就轻”等办法;有的是“避实就虚”、 泛泛而谈,责任追究容易流于形式,未能起到警 示的作用。二是问责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尽 管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一般都有“视 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 处理和纪律处分”的问责内容,但规定过于笼统, 缺乏可以量化、方便操作的标准,导致执纪部门 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 性,也容易滋生权力腐败的空间。三是问责对象 混淆。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进 行问责时,未能正确区分党委集体责任和党委班 子成员个人责任,要么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而疏 忽集体的责任,要么用追究集体责任的方式弱化 或掩盖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在追究集体责任时,也未能正确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眉毛胡子一把抓,甚至让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 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班子成员一同承担领导责 任,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责任追究的有 效性与权威性。
三、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 主体责任的基本路径
笔者认为,要解决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 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主体责任能落实落 细、落地生根,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科学的态度深入探索 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有效路径。
(一)强化责任意识
意识与思想是行动的发轫,任何实践的成功 都离不开正确思想认识的指引。“深化主体责任 意识就是要持续地向责任主体灌注责任与担当 意识,最终使这种意识深植于责任主体的灵魂 中,烙印在责任主体的脑海里”[10]。在意识形 态工作中,加强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将有 利于形成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政治自 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强化责任意识要做到三点。一是党委要把 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党的一切工作 中,意识形态工作无疑是极端重要的。“能否做 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 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1]。各级 党委要牢固树立“抓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 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11]的理念,克服“意识 形态工 作 说 起 来 重 要、干 起 来 次 要、忙 起 来 不 要”[12]的现象,保持高度的政治坚定和政治清 醒,努力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主流意识 形态安全。二是强化党委的担当精神。意识形 态领域的斗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是一场 长期的战争。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意 识形态工作,于各级党组织而言是一份重大的政 治担当,是责无旁贷的,必须坚持原则、敢于负 责、不怕得罪人。各级党委要坚守宣传思想教育 “主阵地”、种好意识形态这块“责任田”,确保在 “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根本问题上毫不含糊、绝无偏差,要旗帜鲜明、及时有力地批驳和修正 社会上的错误言论和主张。三是坚持党委书记 带头。党委书记是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首位责任 人,必须坚定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的最前线,牵 头抓总、靠前指挥,要在承担管方向、管阵地、管 队伍、管工作部署、管问责的主体责任方面起到 表率作用[11]。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把好选人用 人关是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关键 环节,因此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对意识形态领域 敢于举旗亮剑者,党委书记要坚定支持、提拔重 用,对不合适的干部要及时调整,从而造就出一 支“政 治 过 硬、本 领 高 强、求 实 创 新、能 打 胜 仗”[3]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
(二)提高履责能力
责重山岳,能者方可当之。新时代我国意识 形态领域的斗争是极其艰巨和复杂的,党的意识 形态工作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各级领导干部 需要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提升意识形态工作能力, 努力成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行家里手。
提高履责能力要做到三点。一是要着力提 高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鉴别力。加强 思想理论建设是我们党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一 条基本经验。在长期的意识形态工作中,我们党 历来注重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提升其马克 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以此促其实现政治上的坚 定,并保持高度的政治鉴别力与政治敏锐性。当 前,各级党委在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时,要突 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教育,使广 大领导干部在认真地学习后做到真正的理解与 相信,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认识和 激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自觉性,从根本 上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鉴别力。二是 要尽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引领和掌控能 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社科理论阵地、网络舆论 阵地、学校思想阵地为重点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 的管理,让这些阵地发出党和人民的响亮声音、 传播先进的思想文化,坚决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 供传播渠道;关注、研究意识形态领域错误思潮 的表现形式、特点、演变趋势,研究各种社会思潮间的互动和交锋,从而分辨重大是非,划清马克 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界限,在复杂和严 峻的意识形态斗争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是要 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创新能力。改革 创新是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动力,各 级党委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时,要努力避免出现 思想僵化、语言生硬、形式刻板、空洞说教、居高 临下、套路单一等积弊,切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内容形式创新、方法手段创新。通过创新主体责 任考核机制,使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细化、量 化、具体化,为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营造良好的软 环境;充分运用心理疏导、平等交流、民主讨论、 个别谈心等方法及博客、微信、手机终端、红色网 站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使意识形态工作获得人民 群众的广泛认同与普遍接受。
(三)完善明责知责机制
责任清单制度,指权力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 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权力和职责范围、 主体、法律依据、追责情形和流程等以清单方式 列举并公之于众[13]。构建全方位的主体责任 清单,是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既能有效解决党委内部层级责任分工不明、责 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能为后期责任监管考 核、失责追究等环节提供基本依据”[14](P37)。
完善明责知责机制要做到三点。一是要完 善主体责任传导链条。构建环环相扣、逐级延伸 的责任传导链条,能为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 任的落实提供重要保障。各级党委除了率先垂 范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外,还需要切实完 成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指导同级人大、政府、政 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这些 单位的党组要认真部署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党的 宣传、组织、政法、统战等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建设 与各自的业务工作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意 识形态工作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督促下级党 委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下级党委 要参照上级党委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把主体责任延伸至农村、社区、学校、 企业、医院等基层单位,构建压力层层传导、责任 层层分解的工作格局。二是要把握责任清单制定的科学原则。一方面,责任的分解必须坚持 “分解科学、数量适度、质量突出”的原则,实现责 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全覆盖,要符合党委自身的权 力结构和职责实际,责任厘定后能够有效实施, 避免出现责任分解过程中的唯“数字论”。另一 方面,责任的分解必须坚持“动态与静态”结合原 则,责任清单只要厘清了就必须坚持实施和贯彻 下去,如此便不会损害责任清单的稳定性与严肃 性;还应当根据党委责任的动态变化及时作出调 整,赋予责任清单的动态性和时效性。三是要规 范责任清单内容。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责任 主体、责任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等。通过细化、 厘定主体责任清单,让党委领导班子明白党委应 承担的集体责任是什么、党委书记要履行的第一 责任是什么、分管领导须担负的领导责任是什 么;让他们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 不只是党委书记的事,其他成员都是意识形态工 作的“主角”。
(四)建立专项责任监管机制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管长远必须靠制度。推 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应建立专 项责任监督管理机制,健全一系列相关配套制 度,形成闭环监管的良性系统。
建立专项责任监管机制要做到四点。一是 执行“签字背书”制度。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 “签字背书”制度作为一项承诺机制和监管机制, 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能够明晰责任主体并把相关 责任分到个人,从而增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责任 的预期心理,避免其不愿担责、互相推诿或以集 体之名而敷衍塞责的问题,是推动责任主体敢于 担当、认真履职、落实责任的有效措施[14](P41)。 当前,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和“一岗双责”实际, 各级党委书记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责任 对象签订意识形态建设主体责任书,必须对所辖 范围内意识形态责任分工、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进行审读,提出意见并签字,以此作为对意识形 态主体责任考核与追责的依据。二是健全巡察 制度。通过巡察有助于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制落实,强化被巡察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目 前,各地可以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 方式,在保证每个巡察组常规巡察力量的基础 上,专门从宣传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分阶段进驻 被巡察单位,就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开 展专项巡察。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专项报告,将所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 等有关内容融入巡察报告,再反馈给被巡察单 位,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实施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包括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 约谈,有及时提醒和“治病救人”的功能,有利于 解决苗头性问题。对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 任不力的党委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应立足 于抓早抓小,趁问题还未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 进行诫勉性谈话或警示性约谈,可以提升党委领 导班子的警醒意识,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四是 开展述职制度。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述职,是 对党委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检验,也是对其履责 情况的监督。党委领导干部在述职时要明确述 职内容,突出责任导向,主要围绕把意识形态工 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绩效考核,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执行党委纪律监督检 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 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等“六个纳入” 的情况进行述职。要通过创新述职形式来营造 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浓厚气氛,如述职人面对面 接受参会者的检验,参会者当场逐一点评,现场 考核打分,使领导干部能充分体认到意识形态工 作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紧 迫感。
(五)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加强 督 促 考 核,不 仅 让 责 任 主 体 “红 脸 出 汗”,而且让其“见筋见骨”,以考核传导压力,以 压力激发动力,能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层层落 实落地。
健全责任考核机制要做到五点。一是考核 原则要明确化。就党委宣传部门应如何设计意 识形态工作责任考核机制,有学者提出要坚持全 面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和导向性原则[15];有学 者认为,必须将考核公开原则、考核公正原则、考核公平原则、考核效率原则等予以明确。如考核 公开原则要求,除了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 责任考核的内容、人员、对象、形式、程序、结果 等,都必须对外公开[16]。二是考核机构要合理 化。在组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考核机构时,要 对考核权力进行分解,实现考核决策权、考核执 行权和考核监督权的分立与制约,克服目前考核 机构职能交叉或缺位的问题,以便使考核权力合 理有序地运行。具体而言,就是将考核决策权赋 予党委,由其对考核下一级党委的意识形态工作 情况行使决策权;将考核执行权赋予组织人事宣 传等部门,由其对考核下一级党委的意识形态工 作情况行使执行权;将考核监督权赋予纪检监察 机关,由其对考核下一级党委的意识形态工作情 况行使监督权。三是考核内容要具体化。在设 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考核内容时,应尽可能地 全面化与具体化,避免出现“空对空”,从而提高 实际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为防止考核办法的 不周延性,还可以参照立法程序中的兜底条款, 将未列举的、列举不尽的、难以列举的内容都包 括在一个兜底条款中,并按照规定的方式予以公 开。四是考核方式要多元化。过去在进行意识 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考核时,一般都是上级领导听 汇报、由上级部门提要求,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 不利于被考核单位领导主动发现问题、改正错 误、完善制度。因此,实践中需要创新和丰富考 核方式。我们可以探索实行以问题为导向的考 核方式,即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采取发送问询 函、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搜集民众对辖区内 党政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意见,从而发现和掌 握党政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6]。五 是考核结果运用要刚性化。党委组织部门应当 把意识形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纳入领导干部考 察和任免程序,党委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 选时,须对人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给出结论性评价。对党委领导班子,将年度意识 形态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底时领导班子评价的 重要依据,同时与该单位的“评先选优”、绩效考 核等挂钩,使意识形态工作由“软要求”变为“硬 约束”。
(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履责不严、失责不究,责任考核就会高开低 走,难以完成推动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各 地在贯彻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过程中,一般 都规定了比较详细的问责内容;但在实践中,要 真正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矩立起来,使这些规定 不成为“纸老虎”,必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坚 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进一步完善意识形态工 作追责制度。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要做到四点。一是坚持 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既是思想路线,也是科 学方法,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之一。对党委意识 形态工作进行责任追究时切忌主观主义、徇私袒 护,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区分清楚责任 的性质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既不能“一人 生病,大家吃药”,挫伤整个领导班子工作积极 性;也不能“大家生病,无人吃药”,搞所谓“特殊 化”“下不为例”和“变相处理”,使整个领导班子 逃避责任。二是健全“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 在追究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时,可借鉴近 年来各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探 索加强责任追究的“一案双查”做法。通过“一案 双查”制度,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问题的地 方或部门,除对当事人责任严肃追究外,还要对 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的 个人责任一并追究。这对于推动党委主体责任 落地落实、遏制党委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具 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健全“责任倒查”机 制。“责任倒查”是近年来为防止出现“带病提 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强化干部 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一项有力措施。在健全党 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借鉴“责 任倒查”机制,既倒查深究党委是否履行主体责 任,也倒查深究纪委是否履行监督责任,还倒查 深究宣传部门是否履行执行责任,从而将全面从 严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压力传导给相关职能部 门和负责人,真正发挥责任追究制度的威慑力。 四是健全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在近几年的实践 中,纪检机关对履行意识形态建设主体责任不力 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党内通报,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各级党委要对所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 的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党内通报,通过这种常态化 的监督手段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于意识 形态领域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更是不能拖 延,必须及时地公开通报,从而向社会传递“有权 必负责、失职须问责”的强烈信号。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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