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金融学院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办法》

2020-04-22 14:19:51


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财会金融学院总支委员会文件

浙经财金党总支〔2020〕1

关于印发《财会金融学院党员先锋指数

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全体党员:

财会金融学院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会金融学院党总支

202012

财会金融学院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创建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样板党总支、党支部的文件精神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财会金融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是加强党员动态、精确、刚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遵循“分类积分、量化考核,标杆引导、底线管理,奖优罚劣、弘扬正气”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财会金融学院范围内的所有党员。长期生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党员,经申请和组织审核后,可不纳入本考核办法。当年组织关系转入时间半年(含)以上的党员纳入本考核办法,不足半年的纳入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但不评定星级等次。

第四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核积分以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积分周期,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上一年度积分自动清零,历史积分保存在所在党支部。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每年开展一次;党员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分值由基本分、先锋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三项分值相加为综合考评得分。

(一)基本分

主要包括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党员义务,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及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等情形。

具体内容和标准:

1.遵守职业道德,扎实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以及党组织交办的任务,全年积40分;

2.按要求参加“三会一课”、固定主题党日活动、组织(民主)生活会以及党组织的其他会议,每次积1分;

3.按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培训活动,每次积1分;完成年度政治理论学习总学时达到最低要求的,积5分;

4.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每月积1分;

5.按时完成党员“三联系”制度所要求的每项任务,每项每次积1分;

6.结合岗位实际,按要求参加或完成党组织下达的创先争优活动任务,每次积1分;

7.完成年度学习强国积分,年度达10000分及以上,积5分。

8.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其他任务,每次积1分。

(二)先锋分

主要包括积极服务群众、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形。分专项加分、志愿者服务和荣誉分三块内容。

1.专项加分

(1)党员教师担任班主任的,积3分,如被评为优秀班主任的,则积5分;

(2)个人参加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者或指导带团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或社会实践项目获奖者,国级奖项积10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5分),省级奖项积5分(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

(3)科研或教改成果获奖者,国级奖项积15分国级奖项积10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5分),省级奖项积5分(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校级奖项积3分(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4)完成临时性、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每次积5分;

(5)积极推动学校(单位)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积5分。

以上获奖奖项仅限当年内获奖的,同一类奖项只加分一次,全年最高加15分。

2.专项加分行政岗党员、教学岗党员、学生党员分类考核。

3.志愿者服务

(1)参加党支部组织的集体志愿者活动,每次积2分;

(2)参加党支部组织的爱心捐助活动,每次积2分;

(4)参加各类政府部门或公益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每次积2分。

4.荣誉加分

(1)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积15分;

(2)获得省级个人荣誉,积10分;

(3)获得集团级个人荣誉,积5分;

以上荣誉仅限当年内获评的,同一级别只加分一次,全年最高加25分。

(三)扣分

主要包括不履行党员义务,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和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参与无理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情形。

1.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被查实通报的,每次扣10分;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

3.散布不利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言论的,每次扣10分;

4.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5.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6.不按时缴纳党费的,每次扣5分;

7.党支部组织认为其他影响党员形象的,每次扣5分。

以上情形需经相关部门明确认定的基础上扣分,扣分项最多可将总分扣至零分,触及不合格党员表现界定标准的,年度积分清零,按有关程序评为不合格党员。

第三章  考评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七条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按照支部记录、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评议、组织评定程序进行评定。

个人自评由党员个人对照先锋指数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向党支部申报个人加分项目。党支部根据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参加组织生活等情况核实基本分。

党员互评由全体党员根据每位党员先锋分进行等次评定,并对照不合格党员的十种表现开展反向测评。

民主评议由分院非中共党员群众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分院非中共党员群众总人数的30%),主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群众代表对党员进行评议,并对照不合格党员的十种表现开展反向测评。

组织评定由党支部组织,综合党员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情况及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标准进行赋分,确定党员年度考评星级及等次,结果报分院党总支备案。

第八条积分公示。党支部应当根据积分情况,每季末将党员积分明细表通过党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组织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并备案。

第九条积分增补。党支部建立积分增补机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少数党员因客观原因存在积分偏低的情况,适时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等活动,考核后增补基本分和先锋分。

第十条  积分管理和等次评定。积分管理实行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管理,等次评定分为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四类。

党员积分达到80分为达标。达标党员实行星级管理,具体标准为:一星(80-89分),二星(90-99分),三星(100-109分),四星(110-119分),五星(120分以上)。

第十一条  先锋党员认定。先锋党员在从最高分往低分依次递减,取党员总数的10%,对年度评价为先锋党员的,要给予表彰和宣传,并作为评比优秀党员和各类评先评优、组织推荐的优先对象。

第十二条  警示党员认定。党员积分未达标的,确定为警示党员,取消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警示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展谈话教育,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态度、整改提高。

第十三条  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积分未达标且民主评议中“不合格党员”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反向测评中有2项(含)以上的表现得票且票数超过测评人数三分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党员。连续两年为警示党员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党员。触碰党员管理“十条红线”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申诉。对不合格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党总支派人列席会议。不合格党员在党员大会上有申诉的权利,拒不参加党员大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党支部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其考核等次,无特殊原因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不合格党员的帮扶转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组〔2016〕5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不合格党员进行诫勉谈话,党支部实施转化措施,以一年为一个转化周期,落实整转要求。

第十六条  不合格党员在转化周期结束后,先锋指数考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由党支部确定为相应等次;考评为“警示”等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考评仍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宣布除名。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经教育转化仍为“不合格”等次的,按有关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八条强化责任,党支部应建立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九条分院党总支应采取不定期督查、个别抽查、年底全面检查的形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合格党员应确定未确定、应处理未处理的,对党员所在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会金融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总支委员会   2020年1月2日印发


责任编辑:易际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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