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根据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责任务
第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以着力推进高校文化育人工作体系建设,一体化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校文化育人工作创新性研究型工作平台为目标,坚持以坚持文化人、以文育人,推动高校文化育人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为全面提升高校文化育人工作质量、推动高校文化育人工作体系贯穿整个高校人才培养体系提供实践支持、理论支撑和决策咨询。
第三条 创新发展中心围绕文化育人工作,深入开展高校文化育人的政策、理论、实践、战略研究。面向各级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开展咨询服务,针对文化育人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成为高校文化育人工作领域知名的思想库、专家库和咨询服务基地。坚持“开放、流动、联合、创新”的原则,将创新发展中心打造成为文化育人的协作协同平台。推出一系列具有工作指导性和理论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推广一批富有时代精神的文化育人精品项目,在重庆市区域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管理机制
第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学校党委书记任中心主任,学校党委副书记任中心副主任。负责牵头实施创新发展中心建设计划,负责牵头落实创新发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创新发展中心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创新发展中心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工作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创新发展中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论证鉴定工作,对重大经费支出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高校思政工作领域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活动。
第六条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发展中心的建设,将文化育人工作纳入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双一流”建设和学科建设之中,落实创新发展中心的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立校内组成单位的分工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宣传部(教工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科发院、社科处、房管处、离退休工作处、虎溪校区管委会、国内合作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办、艺术学院、体育学院、电影学院、博雅学院、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新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为创新发展中心的校内组成单位,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第八条 创新发展中心设办公室,负责创新发展中心的日常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中心校内组成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挂靠学校党委宣传部,主任由宣传部部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宣传部负责文化育人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兼职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作秘书由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担任。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方案和措施,督促研究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专项经费管理、会议组织、简报编印、新闻宣传、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创新发展中心设研究咨询部负责为高校文化育人建设提供服务咨询、课题研究等工作,由中心聘任的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日常工作由宣传部、社科处牵头负责,主任由宣传部部长、社科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宣传部副部长、社科处副处长担任。
第十条 创新发展中心设协同交流部负责协调校内外资源,搭建文化育人工作互动交流平台,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工作活动报告,如教育部或承建单位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简报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二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工作和学术交流研讨会成果摘要;
3.重大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摘要;
4.典型工作案例摘要。
成果简报应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三条 创新发展中心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中心人员档案、承担项目档案、工作成果档案、会议活动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准高效、安全保密,做好文件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发展中心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学校审批,向教育部报告和备案:
1.以中心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会议交流活动;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中心顾问;
3.以中心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中心负责人或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十五条 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专项拨款和学校专项经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凡用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创新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