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香山万安公墓内的李大钊烈士陵园,有一座用黑色大理石镶嵌而成的墓碑,碑正面镌刻着邓小平题词“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李大钊烈士永垂不朽”,碑后面是中共中央为李大钊烈士撰写的2千余字碑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用实际行动诠释了“铁肩担道义”的崇高境界,用热血为党为人民铸就了“革命史上的丰碑”[1]。但少有人论及,李大钊还是近代中国民主法治最早的布道者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对中国民主自由、立宪政体、法治、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等有诸多精辟论述,至今仍闪烁着熠熠光辉。[2]
一、以民主和自由为核心的“民彝”思想
李大钊的“民彝”思想是用中国式的哲学语言表达西方的自由民主。李大钊从“彝训器”、“彝训法”、“彝训常”等角度和层次阐发了“民彝”思想。他说: “言天生众民,有形下之器,必有形上之道。道即理也,斯民之生,即本此理以为性,趋于至善而止焉。爰取斯义,锡名民彝,以颜本志”。[3]民彝不可窃,不可迁,“民彝者,悬于智照则为形上之道,应于事物则为形下之器,虚之则为心理之澄,实之则为之逻辑之用也” [4]。“民彝”既指民(人民或民族)的精神状态和内容,此所谓“形上”,也指民的自然生存或存在状态,此所谓“形下”,二者皆有自由、本然的特质。那么,“民彝”具有哪些作用呢? 在李大钊看来,“民彝者,吾民衡量事理之器”,“民宪之基础”;“凡事真理之权衡”;“民彝者,可以创造历史,而历史者,不可以束制民彝”[5],“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6]。显然,李大钊所言之“民彝”是民立固有、与生俱来的东西,是不可剥夺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所产生的创造力亦不应受到束缚。这反映出李大钊的民彝思想具有浓烈的民主精神[7]。
李大钊强调,法制要以“民彝”为基础。他一直寄希望于建立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依靠法制的力量实现代议政治,维护共和制度。然而,严酷的政治现实使他逐步认识到,这仅仅是一种天真的幻想。反动势力非但不会受法律之约束,反而还会以法之力为其张目,剥夺人民固有的权利。因此,要彻底冲决旧势力的反动统治,建立适宜的、理想的宪政体制,“不能纯恃法律万能之力,以求致治之功”,而要以民彝辅之,尊重民彝(人民的意志和力量),使其助“理之力”。从李大钊的论述中可看出,“理之力”是真理的力量,“常新”、“常进”的,它能够摧毁一切阻碍历史进步的反动势力,是人的“彝性之所趋”[8]。“法之力”与“理之力”,息息相攻,息息相守,“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进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因缘以失法之力”[9]。因此,他主张“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要建立“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之政治”,[10]即“国法与民彝间之连络愈易疏通之政治”[11]。
李大钊的法律思想在保留“民彝”思想精华之基础上不断升华。1917年,李大钊在一篇文章中首次提出尊重“平民政治之精神”。他说:“平民政治之精神,所以能显现于吾国,实受世界潮流之赐”[12]。是年4月,李大钊发表了《大战中之民主主义(Democracy)》一文,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民主主义”的概念。他解释道:“民主主义之特征,乃在国家与人民之意思为充分之疏通”。[13]接受马克思主义以后,李大钊以民彝思想为起点,进一步探讨“民主和自由的真义”。在《庶民的胜利》一文里,他把十月革命也看作是民主主义的革命,认为民主主义与劳工主义是一回事。他说:十月革命“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平和思想的胜利,是公理的胜利,是自由的胜利,是民主主义的胜利,是社会主义的胜利,是Bolsheyism的胜利,是赤旗的胜利,是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是廿世纪新潮流的胜利”[14]。
1921年12月,李大钊在北京作《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演讲时指出,Democracy是现世界的潮流,是时代精神。这个词若翻译为也能表明政治以外社会生活各方面趋势的“平民主义”,则较为妥帖。“德谟克拉西,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要尊重人的个性。社会主义的精神,亦是如此”;[15]“真正的德谟克拉西,其目的在废除统治与屈服的关系,在打破擅用他人一如器物的制度。而社会主义的目的,亦是这样”[16]。李大钊指出:“纯正的‘平民主义’,就是把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一切特权阶级,完全打破,使人民全体,都是为社会国家作有益的工作的人,不须用政治机关以统治人身,政治机关只是为全体人民,属于全体人民,而由全体人民执行的事务管理的工具”[17]。怎样实现呢?李大钊认为,随着阶级制度的消失,工人政治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而得到发展和完善,最后成为纯正的平民主义即社会主义的平民主义。
可见,在李大钊那里,自由、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始终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李大钊从一般意义上的“民”的尊重过渡到有特定指称的“庶民”乃至“工人”的尊重、从“平民政治”(Democracy)过渡到“工人政治”(Ergatocracy),无不表明他所强调的马克思主义与民主的连续性、相通性。显然,李大钊比同时代许多共产党人更强调将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向度。
二、建立立宪政体,提倡法治精神
辛亥革命以后,李大钊关注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言治》《宪法公言》《甲寅》、《晨钟》等刊物上发表了《论民权之旁落》《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法律颁行程序与元首》《制定宪法之注意》《宪法与思想自由》《孔子与宪法》《立宪国民之修养》等一系列讨论宪法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的论文,系统地阐述了宪法的制定、公布、实施、国家结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对总统权力的限制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宪法的运用等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表现了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家高度的责任感和真知灼识。
李大钊反复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视宪法为自由保障书。他说:“夫宪法乃立国之根本,尊严无上” [18],“宪法之制定或修正其权基于国家主权之活动,至高无限,毫不受他机关之拘束”[19],宪法“力能变易法律”,而其他法律却“不容抵触宪法”。正是由于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理应“葆其至高之尊严”,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赫然临于宪法之上”。针对袁世凯企图借宪法公布权干涉制宪的行为,李大钊严正指出:“宪法公布权,不属之大总统,而属之宪法会议,证之法理,昭然若揭矣”[20]。因此,他特别强调制宪权与宪法颁布程序。宪法较其他法律有更特殊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权、公布权属于宪法团体,袁世凯企图干涉制宪,其目的在于求得宪法颁布权,为自己的专制独裁服务。宪法只有充分反映国民公意,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才能得以实施,法治社会才能实现。
李大钊希望制定一部“治平幸福之宪法”,“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21],而“宪法之善,在乎广被无偏,勿自限于一时一域,勿自专于一势一体”[22]。在李大钊看来,至善的宪法应该是各政治对抗力之间“有抗”、“有容”的衡平之宪法或柔性之宪法。
袁世凯死后,中央和地方的大小军阀加紧对权力的争夺,竞争日烈,甚至视宪法为玩物,超然法外。李大钊发现,要从封建专制国家进入到民主宪政的国家,应该把一切政治势力纳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他大声疾呼:“国之存也存于法,人之生也生于理。国而一日离于法,则丧厥权威”[23],“异日苟有冒不韪,而违判宪法者,吾民亦何敢避锋镝戈矛之惨,而各卫障宪法之血代价,以失先烈艰难缔造之勇哉!”[24]面对军阀混战的现实,他主张坚决打击那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势力,既给以充分自治权,发挥其积极性,又给予适当的约束和限制,防止其权力膨胀;各种政治势力及个人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做到“自范于法律之中而无所于违”[25]。
李大钊曾在短文《权》中指出:“权无限则专,权不清则争,惟专与争,乃立宪政治之大忌”。李大钊在此提出了一个限制权力、制约专权的法治问题。立宪政体实质上是法治政体,它与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专制政体是截然相反的。李大钊认为,中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养成了民众盲从的奴性,“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治于美满之境”[26],因此,要对毫无法制观念的民众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使之“以自由、博爱、平等为持身接物之信条”,[27]“崇信法律”,“成循礼守法之风习”[28]。李大钊还主张通过法律手段综合整顿吏治,建立健全对官吏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法规,加强对官吏的监督。
十月革命以后,李大钊盛赞列宁领导俄国人民摧毁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成就。他指出:“没有康格雷(国会congress的音译,引者注),没有巴力门(议会parliament的音译,引者注),没有大总统,没有总理,没有内阁,没有立法部,但有劳工联合的会议,什么事都归他们决定”[29]。针对当时国内军阀统治者用“共和”装潢门面,李大钊嘲笑说:“到了今日,没有普通选举,还称得起个共和国么”。[30]不过当时他对社会主义概念的理解主要以进化论和互助论为介质,将平等、自由、博爱看作其核心内涵;同时,他对所谓阶级竞争和社会革命的理解也被自觉地限制在宪政制度的框架之内,他并不认为社会主义、布尔什维克主义的精神与民主、宪政的制度框架是不相兼容。李大钊又指出,法律之外的暴力行动只能局限于在实现政治权力更替之时。一旦新的阶级掌握了政权后,为实现经济结构改造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即依法律程序进行。“法律为物之产生,其程序凡三:曰提案,曰决议,曰公布”,程序乃关系到“法律之生命”[31]。这在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无疑也是个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辩证看待法律与经济基础间的相互关系
严酷的政治现实迫使李大钊对民主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等问题,重新进行思索。1919年8月,李大钊在与胡适进行关于问题与主义之论战时说:“依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社会上法律、政治、伦理等精神的构造,都是表面的构造。他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他们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他们都跟着变动。换一句话说,就是经济问题的解决,是根本的解决。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女子解放问题等等,都可以解决”[32]。李大钊创造性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科学地把社会关系区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第一次提出革命的主要任务。他以俄国而论,罗曼诺夫家族没有被颠覆,经济组织未被改造之前,一切问题,丝毫不能解决,今则全部解决了。
之后,李大钊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精辟地阐释了经济与法律现象的辩证关系,使李大钊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在李大钊看来,唯物史观的要领,在确认经济的构造对于其他社会学上的现象,是最重要的;同时更确认经济现象的“进路”,是不可抗拒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改变了,各种上层建筑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李大钊突出地强调法对经济的依存关系,法律现象作为社会的“上层构造”,“只能随着经济现象走”,“法律他是人类的综合意思中最直接的表示,也只能受经济现象的影响,不能与丝毫的影响于经济现象。”[33]他说:“潜深的社会变动,惟依他自身可以产生,法律是无从与知的”[34]。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只能顺应经济规律而发挥作用。
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深入,李大钊开始认识到法律等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他指出:“在经济构造上建立的一切表面构造,如法律等,不是绝对的不能加些影响于各个的经济现象”,“都是辅助着经济内部变化的”,“有时可以抑制各个的经济现象”。法律受经济基础支配,但又不是完全被动地依从和等待经济的变动。“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都是社会的原动力,他们可以互相影响,都于我们所求的那正当决定的情状有密切的关系” [35]。这种科学的结论,为李大钊重新审视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科学的武器。
在《物质变动和道德变动》一文中,李大钊阐明了法律具有阶级性的观点。李大钊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的法律是阶级的法律,政治是阶级的政治,社会是阶级的社会”,“所谓法律、国家,不过有产阶级之维持其地位者”[36]。李大钊已明确地认识到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及法律的阶级本质,认识到资产阶级的法律不可能真正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只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的转变,李大钊才坚信,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废除旧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建立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秩序。“照法律方面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及遗产制。而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者该为公有者之一种制度”[37]。
四、主张“合理的个人主义”与“合理的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人权观
李大钊接受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法律哲学,又高扬自由和人权的大旗,形成了以解放个性实现自我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李大钊早年系统地学习和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发表了《论民权的旁落》、《宪法与思想自由》、《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现代的女权运动》等政论文章。李大钊十分重视国民自身修养和民众的个人自由与权利,尤其强调劳工和妇女这两个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这种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人权观与一般传统的宪政主义者迥然不同。
首先,尊重和保障国民的生命权和劳动权。李大钊通过弘扬互助爱精神以保障个人的人权。它关于生命权特别是自杀权的主张明显受到了个人主义人权观的影响,关于劳动权休息权的主张则受到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影响。李大钊认为,生命权是天赋的最基本的人权,法律和社会既不应随意剥夺,也不该禁止个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在研究各种关于自杀的观点以及自杀原因后,李大钊得出结论:“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38]。当然,李大钊赞成自杀主要是从破除社会黑暗的角度出发的。他呼吁青年“拿出自杀的决心,牺牲的精神,反抗这颓废的时代文明,履行这缺陷的社会制度,创造一种有趣味有理想的生活”。[39]
李大钊提倡研究权利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都应“以劳动者为本位”。他说:“彼又以为人人均有劳动之权利(生存之权利),欲求生存必须劳动”;“路氏学说中有几要点:(1)主张人人均有劳动权……”[40]。他主张要实现劳动权,必须逐渐废除私有财产制度,“以劳工阶级的统治,替代中产阶级少数政治”[41]。李大钊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提出了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作八小时”、“修游八小时”和“休息八小时”的主张,积极呼吁改善工人境遇,如八小时以外工作加薪、假期停工给薪、男女同工同酬、含有危险性工作应格外优待、取缔童工等。
其次,高举自由大旗,尤其强调思想自由。李大钊认为,自由是人的天然属性,是人最基本的人生权利。马克思主义的宗旨在于通过互助使个性得到全面自由发展。1921年,李大钊发表《自由与秩序》一文,明确指出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不仅绝不矛盾,而且应当相互结合。他说:“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42]。李大钊提倡的“合理个人主义”主张“秩序中的自由”,“合理社会主义”主张“自由间的秩序”。离开社会,个人断没有一点自由可以选择,失去个人的意义;离开个人,社会则会死气沉沉,秩序混乱。这一主张清楚地论述了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突破了一般社会主义者否定个人主义的普遍倾向。
李大钊进而指出,思想自由是自由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失去思想自由,就伤及了国家、民族的精神,对国家、民族将是致命的打击。他指出:“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43]。因此,思想言论自由是一种不可剥夺、不可限制的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途径。
再次,提倡男女平等,以法律手段保障妇女权益。李大钊认为,在妇女没有解放的国家绝对没有真正的平民主义。第一,妇女参政与否是衡量真假民主的具体尺度。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参政权,才能确保男女全部法律权利平等,谋求女性在社会上的各种幸福。为此他呼吁男女在“宪法上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平等”;在“行政法上为官吏之权,女子应不受限制”[44]。第二,男女在贞操、教育、职业、婚姻等问题上也需实现平等。他说:“民法上,妻在法律前应与以法律的人格的完全地位并民法上的完全权能。刑法上,所有歧视妇女的一切条规完全废止”[45];“民法上之亲权、财产权、行为权及其他种种不平等之规定,俱应加以修正”;[46]“买卖妇女在刑法上应厉禁”[47]。在男女择业不平等问题上,他提出“一切男子之职业,女子可以参加者,均须有同等参加之权”[48],保证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当然,李大钊并没有把争取妇女权益完全寄托在法律条文之上,而是主张法律可以在革命后重新建立。他说:“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既无成效,就不得不诉诸暴力”[49],无疑符合当时客观实际。
五、结语
李大钊前期高扬西方民主、科学与法治的大旗,是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后期信仰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首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家,但从政治上解放人民,建设成为一个真正自由、民主、法治的国家,却是李大钊孜孜以求的目标。他阐发的许多观点对当下建设法治中国仍具有启发、教育和借鉴意义。当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李大钊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看法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如他把法律、政治、伦理均视为“精神现象”),正如鲁迅先生所说,“在现在看起来,当然未必精当的”,但“他的遗文却将永驻,因为这是先驱者的遗产”[50]。今人张小军也评论道:“李大钊没能成为中国的列宁,但却是中国的苏格拉底,当代的屈原。”[51]李大钊始用自己年轻的生命之血,传播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现了党性和科学、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值此建党100周年之际,我们纪念和缅怀李大钊,就是要从他身上汲取精神滋养并大力传承和弘扬,不忘法治初心,牢记使命担当。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庄严承诺!
[1] 鲁迅:《<守常全集>题记》,载《鲁迅全集》(第4卷),52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2] 李大钊(1889—1927年),字守常,河北省乐亭县人。1913年毕业于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随即东渡日本,考入早稻田大学政治科。1915年为反对日本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以留日学生总会名义发出《警告全国父老》通电,号召国人以“破釜沉舟之决心”誓死反抗。1916年5月李大钊回国后,积极参与正在兴起的新文化运动,并出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十月革命以后,李大钊先后发表《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新纪元》《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等几十篇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文章,率先在“黑暗的中国”开出一条传播马克思主义的道路,哺育了一大批杰出的共产主义者,加速了中国人民的觉醒。随后“南陈北李,相约建党”,李大钊当选为中共二、三、四大中央委员,代表党中央指导北方的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国共合作,为建立国民革命统一战线作出了重大贡献。1927年李大钊被奉系军阀张作霖逮捕,4月28日在北京英勇就义,时年38岁。其著作编为《李大钊文集》,这是我们研究李大钊法律思想的重要参考资料。
[3]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53页,人民出版社,1984。
[4]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53、155页,人民出版社,1984。
[5]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54、157、164页,人民出版社,1984。
[6]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74页,人民出版社,1984。
[7] 李大钊对直接使用“民主”一词比较谨慎,认为其不易翻译,Democracy由Democ与Kratia连缀而成。Democ等于People,即“人民”之意。Kratia等于Rule或Government,即“统治”之意。联缀而为Demockratia演化而为Democracy,含有“民治”( People’rule)的意思。“现代德谟克拉西的意义,不是对人的统治,乃是对事物的管理或执行”。参见李大钊:《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李大钊文集》下册,第503页,人民出版社,1984。
[8] 李大钊列举了路德不畏罗马教皇的权威别树新教之帜而率能胜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扬其法权自由之声而共和之基卒以奠定,说明什么是“理之力”。
[9]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74页,人民出版社,1984。
[10]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57-158页,人民出版社,1984。
[11]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58页,人民出版社,1984。
[12] 李大钊:《论国人不可以以外交问题为攘外之武器》,《李大钊文集》上册,297页,人民出版社,1984。
[13] 李大钊:《大战中之民主主义(Democracy)》,《李大钊文集》上册,441页,人民出版社,1984。
[14] 李大钊:《庶民的胜利》,《李大钊文集》上册,598、599页,人民出版社,1984。
[15] 李大钊:《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李大钊文集》下册,503页,人民出版社,1984
[16] 李大钊:《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李大钊文集》下册,506页,人民出版社,1984
[17] 李大钊:《平民主义》,《李大钊文集》下册,609页,人民出版社,1984。
[18] 李大钊:《裁都督横议》,《李大钊文集》上册,32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9] 李大钊:《论宪法公布当属宪法会议》,《李大钊文集》上册,62页,人民出版社,1984.
[20] 李大钊:《论宪法公布当属宪法会议》,《李大钊文集》上册,63页,人民出版社,1984。
[21] 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李大钊文集》上册,244页,人民出版社,1984。
[22] 李大钊:《政治对抗立之养成》,《李大钊文集》上册,98页,人民出版社,1984。
[23]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173页,人民出版社,1984。
[24] 李大钊:《制定宪法之注意》,《李大钊文集》上册,222页,人民出版社,1984。
[25] 李大钊:《暴力与政治》,《李大钊文集》上册,523页,人民出版社,1984。
[26] 《李大钊文集》上册,350页,人民出版社,1984。
[27] 李大钊:《立宪国民之修养》,《李大钊文集》上册,332页,人民出版社,1984。
[28] 李大钊:《立宪国民之修养》,《李大钊文集》上册,332页,人民出版社,1984。
[29] 李大钊:《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载《新青年》第五卷第五号,1918年11月15日。
[30] 李大钊:《普通选举》,《李大钊文集》上册,654页,人民出版社,1984。
[31] 李大钊:《法律颁行程序与元首》,《李大钊全集》(第一卷),633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32] 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李大钊文集》下册,37页,人民出版社,1984。
[33]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李大钊文集》下册,52,53页,人民出版社,1984。
[34]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李大钊文集》下册,54页,人民出版社,1984。
[35]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新青年》第六卷第五、六号,1918年9月、11月。
[36] 李大钊:《物质变动和道德变动》,《新潮》第二卷第二号,1919年12月。
[37] 《李大钊文集》下册,373页,人民出版社,1984。
[38] 李大钊:《论自杀》,《李大钊文集》下册,534页,人民出版社,1984。
[39] 《李大钊文集》下册,517页,人民出版社,1984。
[40] 《李大钊文集》下册,53页,人民出版社,1984。
[41] 《李大钊文集》下册,594页,人民出版社,1984。
[42] 李大钊:《自由与秩序》,《李大钊文集》下册,437页,人民出版社,1984。
[43] 李大钊:《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李大钊文集》下册,9页,人民出版社,1984。
[44] 李大钊:《李大钊君讲演女权运动》,《李大钊文集》下册,627页,人民出版社,1984。
[45] 李大钊:《现代女权运动》,《李大钊文集》下册,515页,人民出版社,1984。
[46] 李大钊:《李大钊君讲演女权运动》,《李大钊文集》下册,627页,人民出版社,1984。
[47] 李大钊:《李大钊君讲演女权运动》,《李大钊文集》下册,627页,人民出版社,1984。
[48] 李大钊:《李大钊君讲演女权运动》,《李大钊文集》下册,628页,人民出版社,1984。
[49] 李大钊:《各国的妇女参政运动》,《李大钊文集》下册,450页,人民出版社,1984。
[50] 鲁迅:《<守常全集>题记》,载《鲁迅全集》(第4卷),52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51] 李大钊:《李大钊法学文集》,张小军点校,《点校者序:李大钊与中国法学现代化》,15页,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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