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工第四党支部成功邀请华东师范大学刘迎霜教授莅临我院做学术讲座
2021年5月24日上午9:00——11:30,华东师范大学刘迎霜教授莅临法学院第一学术报告厅进行学术讲座,讲座主题为《股权代持协议性质与法律效力—基于分类研究的进路》。本场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杨妮娜老师主持,我院王玉辉老师、金香爱老师及我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40余人参加了讲座。
刘迎霜教授通过类型化分析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解释了股权代持协议不同时带来的不同法律效果。刘教授指出,学界目前关于股权代持协议性质存在隐名合伙说、隐名代理说及信托说三种观点,刘教授对这三种学说分别进行了解释和评价,指出隐名合伙说观点的不当之处,隐名代理说则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观点,而信托说则是基于破产隔离功能而产生的。及至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刘教授认为应当从非规避型、规避型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型三种类型化的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非规避型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持肯定协议效力的态度;针对规避型股权代持协议要具体区分效力性代持与管理型代持两种类型,其中效力性代持应当认定为无效;针对违背公序良俗型的股权代持协议,则应当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判断。随后,刘教授从司法实践出发,认为目前个别法院对股权代持协议案件的判决裁判标准不明确、裁判争议比较大,实际上起到了鼓励证券市场股权代持的作用,对此,应当基于案件的风向标作用采取后果主义,逐渐形成规制证券市场股权代持的环境,杜绝非法代持而获利巨大的现象。
与谈环节,金香爱老师与刘教授就域外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规制经验进行探讨,提出股权代持以及虚假的股权持有宣传在我国现行市场上仍然属于比较严重的现实问题,对于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秩序十分不利。刘迎霜教授也与金老师就这一问题指出与我国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及基金代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不同的是,域外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大多已经建立了体系化的基金代理制度,投资者不需要借助股权代持即可完成投资意向,因此对于股权代持的规制实践较少。
杨妮娜老师指出,刘教授分享的主题研究范畴广泛而研究的现实性极强,对于解决实践中广泛发生的股权代持现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杨老师指出刘教授的分享思路清晰、解读详细,分享内容通篇以分类研究的思路展开,值得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学习借鉴。
随后,我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丁宁同学就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政处罚问题与刘迎霜教授进行互动交流,刘教授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最后,王玉辉老师总结指出刘迎霜教授的讲座具有极强的现实价值,对于解决我国现实中资本市场股权代持乱象具有指导价值,讲座内容丰富,现实性强,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提出同学们要学习刘教授分类化研究的思路,关注现实问题,学术研究回归到现实需求。最后,王玉辉老师再次对刘迎霜教授莅临郑州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讲座在现场师生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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