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工第四党支部邀请陈清秀教授莅临我院做学术讲座

2022-01-04 10:35:18

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陈清秀教授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2019年9月27日晚上19:00-21:30,来自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的著名财税法学者陈清秀教授在法学院211大会议室做了题为“税务诉讼之基本理念与实践”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金香爱副教授主持,曹明睿副教授、侯宇副教授、郎志恒博士、李永超博士、张彬博士等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部分教师和法学院经济法、诉讼法方向的研究生参加了此次专题讲座。

讲座伊始,金香爱老师对陈清秀教授的莅临表示了热烈欢迎,并表示陈教授的讲座课题非常契合大陆《税收征管法》的修法关键时期关于税收行政诉讼与纳税人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的立法诉求,有利于开阔视野,科学修法。

陈教授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诉讼救济为中心点,认为在税务争讼上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确立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1、税务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税法规定的结果公正的争讼手段,具有手段性和工具性价值,应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应通过正确认定课税要件事实和正当使用法律来体现结果公正;2、应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而且应保护纳税人的诉讼程序请求权以及程序的公正性,保障纳税人在请求救济时的“武器”平等,另外还强调了税务诉讼与相关基础理念的融合,以及与国际接轨时的相关问题。

陈教授以台湾地区税务诉讼为背景,区分纳税人是否已实际缴税为标准,分别提出了申请复查、诉愿、行政诉讼,申请程序再开,申请退税,陈情依职权撤销变更原课税处分等四类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途径,尤其强调申请退税程序在适用时间上的无限制性,适用要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限制,并表示作为一项“美国”式的立法规范,在公民保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很好的作用。另外也强调了在实务中,应注意上述救济途径的衔接使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保护手段。

陈清秀教授以诉讼标的和证据法则的视野讨论了税务争讼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认为诉讼标的现存着全额主义和争点主义两种观点,相较于争点主义在认定标的额方面的僵硬性,全额主义以其灵活性更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焦点和保障纳税人财产安全。而在诉讼过程中,在证据法则的适用上,应区分在认定本税和处罚时证明程度的不同。在“推计课税”原则下,本税的证明程度相对较低,但这不应当影响处罚在证明程度上的独立性。

陈清秀教授还从法院裁判品质、违宪审查、权利范围扩张等角度阐释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有效途径。对司法之优化,违宪审查的范围及适用,权利受保护的纳税人的范围认定等等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金老师表示陈教授在两个小时内为大家带来一场丰富、深刻的知识共享,陈教授提及到的德、日以及台湾地区相关的税务诉讼问题,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有许多地方值得大陆借鉴学习,并对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52条和第88条进行了简单剖析和比较,对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未来立法修订完善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最后,陈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老师和同学们的提问,讲座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毛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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