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意见》是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强调,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这是中央针对中小学生负担重尤其是“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做出的重要部署。落实“双减”工作,就是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提升校内教育质量,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明确教育治理的边界,以系统观念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落实“双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百年教育历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观是重要的基本经验与价值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观,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既是指智力与体力的充分发展,也是指德智体美劳的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基本实现了全面普及。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是“十四五”期间教育领域的战略任务。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落实“双减”工作,针对现实问题,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就是为了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避免短视化、应试化的教育,将属于家庭、社会、同伴乃至闲暇的时间还给学生,鼓励学生兴趣和特长发挥,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落实“双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党中央一直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课外负担工作。从1955年《教育部关于减轻中、小学校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开始,国家和地方层面颁布多道“减负令”,引导中小学育人方式的改革。“减负”问题是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体现,即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供给不充分、不均衡的矛盾。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关注减负问题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学校和教师关注学生学业质量提升,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精英人才;改革开放后减负的重点是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方式,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升;党的十九大以后,在教育普及的背景下,人民群众“上学难”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因此当前关注减负问题,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落实“双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意见》指出,减轻学生负担,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做到应教尽教,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只有学校教育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需求,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群众才能不给孩子报班培训。当然,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并不代表没有负担,任何学习活动与成就取得都需要有适当的压力;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也并不代表没有作业,课后练习包括重复性训练与实践性活动等都是检验知识理解与知识运用的重要手段。因此,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要深入研究“减什么”,多样化探索“如何减”,关键是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变革教育教学方式,提高师资队伍水平,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同时也要明确,落实课程标准,实施课程方案,深化课程改革,保障学校教育的基本学业标准不降低,是落实“双减”工作的基础。否则,盲目减负则会以降低学生学业质量为代价,与改革的目标也不相符。
落实“双减”,明确教育治理边界
校外教育应该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应以其丰富的素质教育内容、灵活的形式、新颖的方法,吸引学生和家长的关注,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目前校外培训市场的火爆带来了很多问题,存在诸如合同纠纷、财产安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缺乏资质、焦虑营销等培训乱象;也有少数学校教师校外兼职,违背了教师管理办法;以应试为特点的校外补课和“特长”培训的“剧场效应”扰乱了教育生态。因此,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势在必行。当然,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并不是不支持学生的校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在兴趣爱好类的校外教育供给方面具有优势,在学科教育方面也可以补差,但不能违背规律超纲教学、应试教学。最近,北京等多地的学校启动学生暑期托管服务,校内课后服务从“三点半”开始再延伸,在教育综合治理方面做出了新探索。落实“双减”工作,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协同、统筹推进、共同治理。要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边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要履行在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中的有限责任,支持学校开展各种课后育人活动,并统筹考虑教师的工作负担和相应报酬;同时也要避免过度包办的现象。严格规范校外教育培训,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教育培训市场的有益补充作用。家长观念的转变、家校协同育人机制的完善是“双减”问题的关键。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全部评论 (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