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院
养老志愿服务项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院养老志愿服务项目基地(以下简称项目基地)活动开展,倡导“奉献、有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加强养老志愿服务项目基地活动的规范化、项目化、特色化、阵地化建设,根据项目地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基地设在济南泺源街道科技街社区服务中心,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项目基地成员是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院师生志愿者组成,是联合性、非营利性青年养老志愿服务团体。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四条项目基地建设宗旨:奉献、有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养老志愿服务项目基地设负责人一名,组织员一名,宣传员一名,主要职能:
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基地的各项工作,包括提出发展战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活动等。
组织员:负责项目基地的日常管理,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表彰工作,建立青年志愿者档案,做好日常服务情况记录。
宣传员:负责项目基地的舆论宣传工作,包括媒体对接、活动信息采写、活动新闻的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创建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长期性、规范性的养老志愿服务岗位,通过志愿者的服务,普及志愿知识、传播志愿文化,弘扬志愿精神,营造人人参与养老志愿服务、人人关心养老志愿服务的良好风尚。
(二)推动基地发展,制定并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调配、激励、评价等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三)做好志愿者注册管理,并客观、准确、及时、完整、无偿地为志愿者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评价。
(四)注重对骨干志愿者的培养,定期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种类、多渠道的志愿者培训和交流,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五)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基地创建主体和负责人近2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三章 筹建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申请筹建项目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筹建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二级资质。
2、筹建单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或者已经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达成初步用地意向。
3、筹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4、筹建项目功能定位符合项目基地建设规范,并且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
5、筹建单位具有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建设管理的能力。
6、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基地建设发展情况确定的筹建单位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八条项目基地筹建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及申请
筹建单位对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筹建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县级或市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项目基地筹建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筹建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合规性考察及审批
1、依据项目基地筹建申请材料,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及项目基地项目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
2、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基地筹建项目考察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项目基地筹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信息中心代表项目管理办公室与申报单位签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院养老志愿服务项目基地的协议》,并由信息中心代表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同意申报单位筹建项目基地的批复。
4、获得批准的项目基地筹建项目须向省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九条项目基地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当地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项目基地的总体规划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必须符合项目基地相关建设规范和技术导则。
项目基地的总体规划和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须经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和论证,并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意见作必要的调整或修改。
第十一条项目基地须使用全国养老项目基地的统一标识,其标志性建筑须采用全国统一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基地工程施工须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对原规划设计的重大修改须经项目管理办公室论证。对严重违反项目基地相关建设规范、技术导则和合作协议并拒不整改的,取消其项目基地资格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三条基地要加强总体谋划,统筹整合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为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并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功能融合、协同运行。
第十四条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针对志愿服务团队骨干、志愿服务管理人员和志愿者不同对象定期开展分类培训。
第十五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后,基地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基地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七条基地实行统一标识。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穿着或佩戴有“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院”标识的服装、徽章等。
第十八条基地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基地应于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志愿者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志愿服务发展情况及本年计划,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基地及其创建主体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络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志愿者协会,由市志愿者协会抄送基地所属的区文明办(志愿者协会)和大口党委、委办、系统文明办(志愿服务联盟)。
第五章 督促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基地不设终身制。市志愿者协会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基地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对其称号予以撤销铭牌。
第二十二条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对其予以警示,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创建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按照第三章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1次;
(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
(六)创建主体或基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官网更改信息,并报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三条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对其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
(二)基地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或行为严重违规违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开展志愿服务一年及以上;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市志愿者协会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2次及以上;
(五)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志愿者协会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予以查处:
(一)基地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二)基地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三)基地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对基地有关负责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基地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基地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等原因,可以由创建主体提出注销,也可以由市志愿者协会撤销。
第二十六条对于机制健全、管理有序、岗位丰富、项目独特、服务有效、社会满意度高的基地由市文明办和市志愿者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志愿者协会每年会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将予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八条将基地的创建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第二十九条管理优秀的基地经申报审批后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点,和济南市志愿者服务基地一体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即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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