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点睛|“居住权”,让老年人老有所居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对我们有什么影响?本期民法典睛将带领大家了解居住权制度,探究在该制度下老年人如何实现老有所居。
案例:张大爷丧偶多年,自己独自生活拉扯孩子长大成人。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与他有共同经历的王大妈,两人相聊甚欢,很快确立的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但是张大爷受传统思想影响,一直没有与王大妈领取结婚证,王大妈也表示理解。张大爷感念王大妈的善良,并且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自己,想给王大妈一个保障。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可以很好的解决张大爷这一困扰。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丧偶老人黄昏恋来说,最大的障碍是子女担心老人财产尤其房产被骗。案例中的张大爷可以将房屋的所有权留给子女的同时,为“老来伴”王大妈设立一个居住权,以此来保障自己在百年后老伴可以有房可住且生活有依靠,如此便不会破坏现存的家庭生活关系。
同时,居住权可以使“以房养老”政策有效落地。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王丽美指出“老人可将自己住宅转让给融资机构取得对价的同时,在该住宅上设置居住权,保证自己的居住权益,实现“以房养老”安享晚年的目的。”但是实践中也有一些欺骗老年人财产的情况,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也强调在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提倡要注重甄别,通过依法确认相关合同无效等方式来帮助老人追回房产,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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