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信息保护加上“法律锁”
社会在不断进步,互联网、数字化、人脸识别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凡事有利则有弊,信息技术的发展,也造成了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
各种推销、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诈骗信息,层出不穷,并依靠这些非法泄露的信息进行精准投放,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触发了社会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深层次的焦虑和担忧。各种软件、APP在违规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方面,可以说更是“重灾区”。更有甚者,一些单位或个人竟然将其获取的个人信息大量贩卖,用以牟利,围绕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滴滴出行”app就是一个较典型的例子。去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一、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三、信息处理者可以将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
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信息后,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四、“个人信息”泄露了,自身利益受侵犯怎么办?
受害者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
(二)向法院起诉
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依照《民法典》规定,对其相关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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